【原创】不要再执迷于调解书的效力了!最终生效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件竟然还是……(十三)
发表时间:2022-11-0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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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台点头道:“能得到这个数额我也就认了。”
“不过,这个数额我有一点担心呀!”
“担心啥?”
“有关200万元借款本息的执行申请您撤回了吗?”
“还没有。因为桑落酒一直不给钱,我就没去撤。”
“千万别撤!”
“为啥?”
“我担心,这部分款项和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且已经另案判决过了,您也申请执行了,法院有可能把这部分款项撇出来。”
“会吗?”
“有可能。”
“反正我也不吃亏,多盯住一个执行案就是了。”
“嗯。下面我谈一下有关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合同法有规定,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时候,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时候,除了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好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协议拿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对工程依法进行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了解过这个规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赋予建设工程施工这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获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并不排斥适用这个法律规定,如果芮之公司和桑落酒主张本案合同无效,法院就不能支持您的优先受偿权,这个理由不能成立。您所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是相对于您修建的一号电梯房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并不涉及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明白了。”
“不过,您施工的工程中,有一部分已经对外出售了,所以您在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候不能损害购房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您对您修建的房屋当中已经对外销售的部分不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了。”
“法院会判这么细吗?”
“有可能。下面谈有关承担责任主体的问题。芮之公司、桑落酒和您三方在2015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当中都约定了,由桑落酒向您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而且桑落酒是本案的直接受益人,本来就应该承担向您支付116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芮之公司作为桑落酒的挂靠单位,基于允许桑落酒挂靠经营,并以芮之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芮之公司存在过错,所以也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的给付责任。”
“这么说,判决的结果和调解差不多喽?”
“是的,变量就在那200万借款本息和部分优先受偿权上。”
“您这里的业务氛围十分美好,我也不去别的律所了,就在您这儿签约啦!”
“只要您考虑清楚了就行。律师服务费的金额由您和承办律师协商确定。”
“好的。”
签约后,郎台即委托承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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