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要再执迷于调解书的效力了!最终生效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件竟然还是……(十五)

发表时间:2022-11-1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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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台边想边答:“直到案外人提异议的时候,我才向法官了解了一些。”

 

“承办律师继续吧。”

 

“郎台明知桑落酒对外负有大额债务,却恶意串通桑落酒,以欺诈手段诱骗桑落酒达成尚欠已经完工的工程价款1200万元的协议书,极大地损害了案外桑落酒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点事实和理由完毕。”

 

“第二点?”

 

“本案工程依法应当进行质量鉴定,原审法院对工程质量问题避而不谈是错误的。”

 

“理由呢?”

 

“有三个。”

 

“第一个理由?”

 

“桑落酒通过肉眼就能发现工程表面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例如,通过皮尺测量,就能发现厨房、卫生间的预留孔和窗台厚度低于设计标准两到三厘米。通过钻孔,还能发现卧室、客厅、走廊的厚度低于设计标准两到三厘米,楼板厚度也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此外,还存在其他很多可以修复的质量问题。”

 

“第二个理由?”

 

“本案从原审开始到再审结束,桑落酒和芮之公司从未放弃对工程质量申请鉴定的权利。”

 

“第三个理由?”

 

“原审和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均未对工程质量进行审理,属于程序违法。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本案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第二点事实和理由完毕。”

 

“第三点?”

 

“本案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原审法院未对本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是错误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存在错误,原审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已经向当事人释明,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桑落酒和芮之公司根据法庭释明的内容按时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在随后的摇号过程中因为郎台无理取闹而终止,最终导致原审法院未进行造价鉴定,而原审法院却仅以当事人于2015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为计价依据……”

 

郎台怒不可遏地反驳:“他胡说!”

 

承办律师继续读道:“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二审法院应当依法重新启动鉴定程序来确认已经完工的工程实际造价。”

 

法经问道:“第四点?”

 

“再审判决认定郎台对工程价款116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是错误的。”

 

“理由呢?”

 

“有三个。”

 

“第一个理由?”

 

“本案工程既未竣工也未验收,更没有实际交付使用,郎台亦未交出已经完工的工程质量合格且法律认可的有效证据,因此本案工程尚未满足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条件。”

 

“第二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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