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要再执迷于调解书的效力了!最终生效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件竟然还是……(十六)

发表时间:2022-11-1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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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读道:“合同法虽然有关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但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后面怎么说?”

 

“据桑落酒所知,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都开始总结司法实践了,呵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虽然未经验收,但是已经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其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必须满足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虽然未经验收,但是已经实际使用的条件。”

 

“第三个理由?”

 

“再审判决按照补充协议将桑落酒与郎台的民间借贷款项确认为工程价款,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是错误的。桑落酒与郎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由另一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生效。2019年3月18日,原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下级法院执行,下级法院通过执行裁定决定执行,并将桑落酒名下的住宅挂在网上拍卖。郎台享有的民间借贷债权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

 

“得!桑落酒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请承办律师谈谈答辩思路。”

 

“我拟定了五点答辩意见。”

 

“第一点?”

 

“本案是因为原审民事调解书解除合同存在错误而由法院启动的再审程序,是针对民事调解书的纠错程序,并不是对整个案件的重新审理。就本案工程质量问题、工程造价问题以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认定,各方当事人已经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达成了一致意见,还在法院的主持下,出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达成了原审民事调解书。”

 

郎台赞道:“您说得太对了!”

 

“在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以后,桑落酒并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在2016年8月29日各方还达成过执行和解协议。现在桑落酒对本案工程价款及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目的是拖延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

 

法经认可道:“好!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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