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要再执迷于调解书的效力了!最终生效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件竟然还是……(十七)
发表时间:2022-11-1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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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信心十足地说:“各方当事人在2015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是针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份协议均合法有效。其中,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约定为固定价结算、最终结算。原审法院以这两份协议作为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后面展开三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
“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与民事调解协议相互独立,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在2015年9月11日自愿签订的,而民事调解书是2015年12月7日在法院主持下形成的,民事调解协议无效并不等于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无效。”
“第二个理由?”
“本案系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桑落酒并没有提起反诉,对于桑落酒提到的所谓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中涉及的郎台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第三个理由?”
“桑落酒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违背了其真实意愿。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本案是因为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存在错误而由法院启动的再审程序,并非对工程质量问题启动再审。原审庭审期间,桑落酒对于工程质量已经予以认可,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已经超出法定期限。再者,本案工程是因为桑落酒和芮之公司的原因无法竣工验收并搁置多年,桑落酒申请质量鉴定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没有实际意义。”
“还有?”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和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没有意义的,法院不予准许。桑落酒最晚应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以前提出鉴定申请,不能在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再审庭审也已经结束之后再提出鉴定申请,其申请显然超出了法定的举证期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还有?”
“此外,对于桑落酒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原审法院早已发出过通知,予以驳回。第三点完毕。”
“第四点?”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而且,郎台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曾经申请过工程造价鉴定,但是因为桑落酒和芮之公司提出同意按照1200万元这个金额结算工程价款,没有必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了,郎台才撤回了鉴定申请。”
“第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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