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要再执迷于调解书的效力了!最终生效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件竟然还是……(十八)

发表时间:2022-11-1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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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坚定地说:“郎台对1160万元工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郎台急切地问:“法律师,您认为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我考虑,二审法院的审理重点可能在三个方面展开。”

 

“哪三个方面?”

 

“第一,原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有没有违法。第二,芮之公司和桑落酒应不应该向您支付工程款,如果应该支付,需要支付多少金额。第三,您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享有,权利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和再审的侧重点不太一样啊!”

 

“是的!二审法院的思路往往和一审法院有差别。”

 

“请您详细分析。”

 

“关于原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有没有违法的问题。桑落酒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没有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审理,因此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我的看法是,虽然再审法院没有在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部分针对您施工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作出分析,但是原审法院对您施工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过举证质证,对吧?”

 

“对呀!”

 

“咱们提交了材料质量合格的报告、基础质量的报告、质量验收的记录,还有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这些证据,芮之公司、桑落酒和忠田公司发表过质证意见,而且原审法院对桑落酒所提交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发出过通知,明确予以驳回,所以桑落酒认为再审过程中对工程质量没有进行审理而导致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

 

“釜底抽薪!第二个方面?”

 

“关于芮之公司和桑落酒应不应该向您支付工程款,如果应该支付,需要支付多少金额的问题。首先,因为桑落酒和您都不具备相关的建筑资质,桑落酒借用芮之公司的资质开发房地产,您借用忠田公司的资质实际施工,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本案涉及的开发、施工合同都应该认定无效。”

 

“我承认。”

 

“但是,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就应该支付工程款。”

 

“对呀!”

 

“您施工的工程主体部分还没有施工完毕,还没有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停工也不是因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的,桑落酒在原审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既没有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也没有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抗辩不应该支付工程款,反而和您达成了愿意支付工程款的协议,并在法院主持下形成了愿意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调解书,二审法院有理由据此认为桑落酒按照现状接受了工程,认可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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