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要再执迷于调解书的效力了!最终生效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件竟然还是……(十九)

发表时间:2022-11-1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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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台疑惑地问:“可以这样啊?”

 

“这样分析,原审法院驳回桑落酒要求对本案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没有不当之处,桑落酒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进行质量鉴定,在未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桑落酒不应当支付工程款,这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不成立就好!”

 

“其次,在原审法院诉讼中,芮之公司、桑落酒和您三方在2015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总额是1200万元。这项约定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作为计算本案工程总价款的依据,所以桑落酒主张原审法院根据各方于2015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认定工程价款错误,而且本案工程应当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而原审法院没做,存在错误,这样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又一个不成立!”

 

“第三,欠款金额的确定问题。芮之公司、桑落酒和您三方在2015年9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当中约定的桑落酒从您手中借款本息200万元,我早就说过,和本案施工合同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双方已经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过民间借贷纠纷,所以这200万元不应该计入工程款。同时,这也是桑落酒本次上诉的理由之一,二审法院不会不管。”

 

“二审法院真的会管吗?”

 

“我认为会管。再加上,原审法院对已付工程款140万元、您欠付的商品混凝土货款和资金占用费共计83万元、租金共计177986元应当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都作出过认定,各方对此没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会直接确认。因此,我必须诚实地告诉您,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的欠付工程款金额很可能只有9592014元。”

 

“我还是希望二审法院别管这个事。不过,即使二审法院管了,由于您已经多次提醒,我又是个成熟的人,所以完全能够接受这个结果。”

 

“您有心理准备就好!下面说一下,您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享有,权利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虽然您施工的工程主体部分还没有施工完毕,还没有满足竣工验收的条件,本案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又是无效的,但是桑落酒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您已经施工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您对您施工的工程在应收价款9592014元的范围内应当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理所当然!”

 

“但是,根据案件事实,您施工的工程已经有多套房屋对外出售了,您在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候不能损害购房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您对建成的房屋中已经对外出售的部分不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这个问题桑落酒的上诉状里没提,二审法院也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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