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要再执迷于调解书的效力了!最终生效而且可执行的法律文件竟然还是……(二十)

发表时间:2022-11-1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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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法经微笑着说。

 

“好吧。”

 

“不过,桑落酒主张本案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没有实际交付使用,您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而且法律认可,导致您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样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又不成立!哈哈!”

 

“但是,桑落酒主张再审判决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确认桑落酒和您的民间借贷金额为工程价款并享有优先受偿权错误,这个部分上诉理由是成立的。二审法院有可能改判。”

 

“懂了。”

 

突如其来的疫情导致二审法院在2020年5月18日才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6月22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桑落酒及其两位代理律师,被上诉人郎台和承办律师,原审第三人忠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被告芮之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桑落酒的代理律师当庭补充了如下上诉意见:一、芮之公司、桑落酒及郎台确认的已经出售的33套房屋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二、郎台诉请芮之公司承担的是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而再审法院却判令桑落酒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明显超出了郎台的诉请,属于程序违法。

 

承办律师按照与法经事先商议的预案当庭补充了如下答辩意见:虽然郎台在原审时提交的起诉书上没有要求桑落酒承担责任,但是桑落酒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申请,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法院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而且在诉讼中,其与郎台达成过协议,愿意支付工程款,双方将协议提交法院请求确认,表明郎台向法院提出了要求桑落酒支付工程款的主张,因此原审判决并未超出郎台的诉请。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郎台和忠田公司均表示对再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

 

桑落酒对再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亦未提出实质性异议。

 

据此,二审法院对再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0年8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维持再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调解书。

 

二、撤销再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桑落酒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郎台工程价款1160万元,芮之公司对桑落酒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郎台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工程价款1160万元范围内,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郎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桑落酒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郎台工程价款9592014元,芮之公司对桑落酒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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