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都10天了,还没想出办法来吗?赶紧找“讼师营业厅”吧(五)
发表时间:2022-12-3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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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报告书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原地下室设计资料和《市场及小区地下室渗水和漏水后的治理方案》对地下室防水进行重新施工,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1835986.46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叁万伍仟玖佰捌拾陆元肆角陆分。
2014年11月19日,在案件的第二次开庭过程中,经过法官斡旋,一令公司当庭申请撤诉,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此后,一令公司与参顶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其中包括仲裁条款。班阑、九定公司和储君分别主动向一令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2日,一令公司针对市场及小区工程地下室渗水和漏水问题,以参顶公司、家俭公司和忠欢公司为被告,第三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参顶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为一令公司与参顶公司签订有书面仲裁条款,法院认为参顶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并且据此裁定驳回了一令公司的起诉。
一令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2017年5月12日,一令公司将其名称由“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26日,一令公司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市场及小区工程地下车位正常运营的净收益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在本报告所揭示的假设前提条件基础上,一令公司总建筑面积3299.29平方米,地下车位共计77个,自2008年12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正常运营净收益为人民币12444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肆仟肆佰元整。
2017年8月1日,忠欢公司兼并了另一家监理公司,在业界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2017年12月29日,一令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施工单位参顶公司承担市场及小区工程地下室渗水和漏水的赔偿责任。
同时,一令公司以家俭公司和忠欢公司为被告,第四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1月2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书,认为一令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了对设计单位家俭公司和监理单位忠欢公司的诉讼,诉讼结果可能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因此中止了对仲裁案件的审理。
诉讼过程中,一令公司与家俭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于是一令公司撤回了对家俭公司的起诉。
之后,一令公司的秘书收到了法院邮寄的判决书,连忙向胥山汇报。
胥山一边处理着手头的文件,一边指示秘书:“你读我听。”
秘书读道:“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令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各项损失的金额是否符合事实?二、一令公司要求忠欢公司承担损失10%的责任是否具有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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