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皮叔说完“咱们是界壁儿啊”,扭头就把我给告了(十四)

发表时间:2023-02-2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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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分析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居民自建两层以上,不包括两层,其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您接着说。”

 

“案涉房屋在实际施工过程当中,在合同之外增加有地下室和二层以上的门楼,必须由具备建设资质的施工方予以施工,因为您是个自然人,没有建设资质,所以案涉《建筑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应该属于无效合同。”

 

“好像很有道理呀。”

 

“呵呵,我必须诚实地告诉您,这只能用作迷惑对方的障眼法,法官恐怕不会买账。对方倒是有可能被这个问题纠缠住。”

 

“好。”

 

“再说关于您向皮室军支付修复费用的数额如何认定,您是否应当向皮室军支付未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115827.91元以及鉴定费用如何承担的问题。关于您向皮室军支付修复费用的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经过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钟恬公司对案涉工程中不合格部分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工程不合格部分的维修费用是70206.08元。”

 

“是这样。”

 

“因为这次鉴定的委托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原审法院对于本案涉案工程不合格部分的维修费用以该鉴定报告书确定的维修费用70206.08元为准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您也这样认为?”

 

“是的。我必须诚实地告诉您,即使您再审过程中再抛出原来的观点,说屋面、墙体砌筑砂浆存在问题是皮室军没能提供足够的用水,皮室军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再审法院还是会认为,您作为施工方,应当按照施工规范完成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不能以皮室军未提供足够的用水为由降低质量标准,所以再审法院支持您这一类观点的可能性并不大。”

 

“所以,您的意思是,这70206.08元我是无论如何要给的了?”

 

“我只是说这种可能性比较大。关于您是否应当向皮室军支付未完工部分工程价款115827.91元的问题。案涉《建筑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按房屋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您和皮室军在原审过程中都没认可针对案涉工程双方已经进行结算,皮室军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已经把案涉房屋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给您了。”

 

“他没有付清款项,不会有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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