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皮叔说完“咱们是界壁儿啊”,扭头就把我给告了(十七)

发表时间:2023-03-0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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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皮室军认为,本案案涉《建筑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案涉房屋属于农民低层自建房,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修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没有强制性要求施工人需要施工资质,故本案《建筑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二、本案中皮室军已经超额向奚容支付已经完成工作的合同款,超额部分应当返还。

 

三、奚容违约导致合同未履行完毕以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给皮室军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奚容应当向皮室军赔偿该损失。

 

四、鉴定报告书载明的未完工部分工程,仅有一小部分属于皮室军负责,对于该部分需要在未完工工程款的总量中扣减。

 

五、关于停工的原因,是由于奚容铺设的地暖管有质量问题,且一直未进行整改,只有地暖管铺设完毕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地砖铺设工作,故皮室军基于对工程质量的考虑,未再要求奚容继续施工。

 

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奚容和皮室军均未提供新的书面证据。

 

奚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工人在砌墙砖时,皮室军要求砌墙的红砖不泡水,导致红砖没有泡水即被用于砌墙。

 

皮室军认为,法院无需传唤证人到庭,因为该证人系现场工头,与奚容存在利害关系,奚容尚欠证人的工资没有结清,且皮室军并未亲自指导或者安排证人砌砖,所以皮室军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再审法院虽然允许证人出庭,但是认为,奚容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方,应当按照施工规范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故对证人证言的效力不予采信。

 

奚容暗自称奇:“我还以为证人多少会有点作用呢,没想到还是法律师的意见正确。”

 

再审法院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2022年5月30日,法经接到了奚容打来的电话:“法律师,您好!”

 

“您好!”

 

“我刚从再审法院出来。”

 

“领到再审判决书了?”

 

“是呀,再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二审民事判决;二、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也就是要求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皮室军支付修复费用70206.08元,还有驳回皮室军要求解除2019年7月17日和我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这两项诉讼请求。”

 

“那一审法院的其他判项呢?”

 

“三、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也就是要求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皮室军支付未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115827.91元;四、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也就是要求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皮室军支付鉴定费19200元,变更为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皮室军支付鉴定费17200元;五、驳回皮室军要求我立即退还未完工部分工程款120191.19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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