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自助打印《航班延误证明》服务,让航空公司蒙了(十三)

发表时间:2023-05-1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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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解释道:“说到合理期间的判断标准,我认为,应当以航班计划起飞和实际到达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拿计划起飞和实际到达的时间相比,合理时间内的迟延就不构成航班延误。交通运输部在进行航班管理的时候,在延误的认定标准上也采用了给出一定合理迟延时间的方式。刚才承办律师已经查到了,交通运输部出台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也就是您提到的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文件。”

 

“好的。”

 

“我看了一下,这个规定是2017年1月1日施行的,其中确实规定了,‘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同时规定了,‘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根据这个规定,没有超过15分钟的延误不被纳入不正常航班的统计。”

 

“是的。”

 

“从航空运输的目的和结果来看,社会公众应当更加关注承运人能不能在合理期间之内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也就是说更加关注航班是不是能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目的地。盖娅在当天航班还没有到达目的地的时候就取得了航空公司出具的《航班延误证明》,这份证明上记载了计划起飞的时间、实际起飞的时间、计划到达的时间,可以证明航班实际起飞的时间比客票上记载的计划起飞的时间晚了33分钟这个事实。”

 

“是的。”

 

“但是这个事实并不等于航空公司必然要承担为盖娅全额退费的延误责任。”

 

“哦?”

 

“下面我阐述第二个方面的内容,航班延误的性质和法律责任。我刚才分析过,承运人没有在合理期间之内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构成航班延误。从合同的履行来看,航班延误属于迟延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

“我承认这一点。”

 

“关于违约的法律责任,《合同法》里有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第三项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四项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这个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到目的地。”

 

“我认可。”

 

“如果承运人迟延运输的话,就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不过,话说回来,承运人迟延履行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经过催告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了,旅客有权解除合同。”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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