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自助打印《航班延误证明》服务,让航空公司蒙了(十七)

发表时间:2023-05-1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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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宣读上诉状:“这份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在客票一年有效期内航空公司确认收到了盖娅的退票申请,但是航空公司既没有全额退款,也没有按照航空公司主张的方法,在扣除手续费以后退款。可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第三,一审判决认定航班没有延误,与盖娅提供的证据内容不符。回复短信的内容是由航空公司发出的,声明:‘工作人员不存在不承认航班延误的事实。’”

 

“这能说明啥?”

 

“这就是说,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航班延误是承认的。对于一份合法有效的《航班延误证明》,而且是内容不存在任何限制性声明的《航班延误证明》,一审判决却否认了它的基本效力和存在意义,将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和航空运营秩序造成灾难!完毕。”

 

法经及时提问:“承办律师计划如何答辩?”

 

“基本观点一审的时候已经充分陈述过了,二审可以简单一点,服从一审判决就可以了。”

 

“我补充一些内容供你参考。”

 

“好的。”

 

“我认为,依照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以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所以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指的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以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的。”

 

“本案争议焦点是,依照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以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盖娅对她的主张成立或者反驳航空公司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是的。”

 

“根据双方一审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盖娅值机手续办理的时间、完成安检的时间、取消值机手续的时间、航班上客的时间、客齐的时间、关舱门的时间、出港的时间、落地的时间、撤轮挡的时间都已经确定是真实的了。这就说明,二审法院很有可能将本案盖娅值机手续办理的时间、完成安检的时间、取消值机手续的时间、航班上客的时间、客齐的时间、关舱门的时间、出港的时间、落地的时间、撤轮挡的时间,这些信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好的。”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的‘航班延误’指的是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航班出港延误’指的是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盖娅在2019年1月9日22时34分49秒通过机场地面柜台扫码开具的《航班延误证明》,证明2019年1月9日的航班由于待定原因延误不能按时起飞。”

 

“是的。”

 

“《航班延误证明》记载的2019年1月9日航班的计划到达时间是22时40分,那个航班实际到达的时间是22时48分,到港挡轮挡的时间是22时55分。这就说明,盖娅持有的《航班延误证明》只能证明2019年1月9日的航班出港延误,不能证明2019年1月9日的航班存在航班延误的情形。”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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