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自助打印《航班延误证明》服务,让航空公司蒙了(十八)
发表时间:2023-05-1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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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剖释道:“2019年1月9日的航班在当天的20时19分开始上客,20时36分客齐并关舱门,20时58分推出,21时03分起飞,22时48分落地,22时55分推入。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航空公司不能履行合同的时候,旅客有权解除运输合同,也就是说有权退票,航空公司应当将旅客已经支付的款项返还给旅客。”
“是的。”
“根据2019年1月9日航班上客、客齐、关舱门的时间,结合盖娅在当天18时40分办理值机手续,并在当天19时49分完成安检,又在当天20时36分办理网上取消值机手续的情形,航空公司在盖娅办理取消值机手续之前已经在实际履行本案的运输合同了,本案合同并不具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因此,盖娅不享有本案运输合同的解除权。”
“好的。”
“所以盖娅提出的那些上诉理由,例如《航班延误证明》具有证据效力,一审法院不认定《航班延误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当天航班延误,盖娅调整了原来的行程,航空公司应当履行全额退款义务,二审法院不采纳的可能性比较大。沿着这条思路,结合《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航空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退改签政策等文件的规定,盖娅应当在2020年1月9日之前通过原来的购票平台申请办理自愿退票的手续。”
“是的。”
“航空公司在2019年1月10日通过客服短信的方式已经明确告知盖娅:‘无法按照航班延误为旅客办理客票业务,无法支持旅客要求全额退客票及赔偿的诉求。’这就表明盖娅是以航班延误为由向航空公司申请购票费用全退,在航空公司已经向盖娅明确答复无法支持她的诉求的情形下,结合盖娅一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她在2020年1月9日之前有效地提交过办理自愿退票申请的情形。”
“是的。”
“一审的时候盖娅要求航空公司退还票款,支付违约金、维权成本及延迟退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航空公司表示可以退还50元机场建设费,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这些处理意见没有不妥之处。”
“好的。”
“盖娅的提出的那些上诉理由,例如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盖娅提交的证据,也就是航空公司回复不履行航班延误全额退票义务的短信不相符,航空公司既没有全额退款,也没有按照航空公司主张的方法,在扣除手续费以后退款,二审法院应当改判支持盖娅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采纳的可能性比较大。”
“好的。”
“综合我刚才的所有分析,盖娅的上诉请求很可能都不成立,二审法院驳回的可能性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维持的可能性大。”
练为战胸中有数地说:“二审必胜!”
2021年11月1日,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于是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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