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道貌岸然的大公司:就算口碑再好,我也肯定抛弃(五)
发表时间:2023-07-1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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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酬继续说:“第三份材料是《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可以证明贞化分公司接受名行公司的委托以后,又委托了有关各方进行了各个区段的运输工作,帆涯公司签章的运单当中记载了,接货地是营口市,卸货港是钦州港,托运人是贞化分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都是浜岗公司,国内海运区段的承运人是帆涯公司,也就是说,根据贞化分公司的组织安排,货物在营口港由戎钊公司操作,然后由帆涯公司承运海运,由浜岗公司进行目的港的工作。”
“下一份材料?”
“第四份材料是帆涯公司出具的《订舱确认书》,可以证明针对发生事故的运单项下的相关货物,帆涯公司出具了海运部分的订舱确认书,条款是CY-CY,帆涯公司应该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的货物并且负责运到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另外,运单和《订舱确认书》上的托运人都是贞化分公司,运输过程当中的所有相关事项都是以贞化分公司的名义进行,贞化分公司是整个运输过程当中的多式联运经营人。”
“下一份材料?”
“第四份材料是浜岗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一部分货物,也就是两卷电缆运到目的港以后,因为那个区段的承运人出现过错,导致货物受损,对应的那个区段的承运主体就是浜岗公司。”
“下一份材料?”
“第五份材料是浜岗公司向贞化分公司出具的《应收对账单》,索董也传了一份给我,可以证明浜岗公司对应的费用收取方是贞化分公司,贞化分公司是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个区段的实际承运人签订了相关运输合同的,理所应当承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下一份材料?”
“第五份材料是发生事故提单项下的货物运输订舱单据和发票,可以证明《运输费用支付与领取提单协议书》项下,双方曾经完成了发生事故提单项下货物的完整运输业务,由此可知,在双方《运输费用支付与领取提单协议书》项下,名行公司和贞化分公司的交易方式是名行公司委托贞化分公司进行运输条款是门到门的相关服务,贞化分公司并不是货运代理人。”
“下一份材料?”
“没有了。”
“好!计经理结合这五份材料把观点都讲得很清楚了。下面我谈谈贞化分公司的意见。”
“洗耳恭听!”
“我和计经理的看法不同!贞化分公司只不过是名行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受名行公司的委托,为名行公司委托了海上和陆上承运人,运输了发生事故的那些货物,贞化分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于计经理所说的货损,贞化分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事故的那些货物当中的四盘电缆,货损要么早就发生在了戎钊公司的承运期间,要么滞后发生在了帆涯公司的承运期间,应该由相应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总之,这些赔偿责任和贞化分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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