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道貌岸然的大公司:就算口碑再好,我也肯定抛弃(十二)

发表时间:2023-07-2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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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酬急不可耐地问:“第一个是?”

 

“名行公司和贞化分公司之间是您主张的多式联运合同关系呢?还是索绰络主张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呢?”

 

“第二个焦点问题是?”

 

“我预估,五个被告想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有可能会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所以第二个焦点问题就是,名行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个焦点问题是?”

 

“贞化分公司、贞化集团、戎钊公司、帆涯公司、浜岗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第四个焦点问题是?”

 

“名行公司应该获得的赔偿数额是多少?”

 

“请您一个一个地说吧。”

 

“先说第一个焦点问题,名行公司和贞化分公司之间是多式联运合同关系?还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名行公司和贞化分公司签订的《运输费用支付与领取提单协议书》约定了名行公司长期委托贞化分公司托运货物,应当支付代理运费以后再领取提单。另外,有关贞化分公司的合同义务,约定的是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订舱、配载、报关、报检这些工作。”

 

“是这样约定的。”

 

“《运输费用支付与领取提单协议书》从合同名称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名行公司和贞化分公司表面上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但是双方之间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是,贞化分公司负责全程货物运输,包括委托戎钊公司办理全部货物起运港的内陆运输,委托帆涯公司进行沿海的水路运输,委托浜岗公司办理全部货物目的港的内陆运输。”

 

“是这样的。”

 

“通过帆涯公司签发的《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和浜岗公司向贞化分公司出具的《应收对账单》都可以看出,贞化分公司都是作为托运人在以自己的名义委托运输,浜岗公司向贞化分公司收取目的港的内陆运输费用,名行公司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向贞化分公司支付《运输费用支付与领取提单协议书》项下的全程运输费用。”

 

“没错。”

 

“《民法典》有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通过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到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且收取全程运费的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的时候,是以自己的名义出现,而不是以托运人的代理人出现。”

 

“哦!”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各个区段的运输合同当中都是托运人,各个区段的承运人是对应的承运人。”

 

“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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