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道貌岸然的大公司:就算口碑再好,我也肯定抛弃(十三)
发表时间:2023-07-2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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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分析:“本案当中,《运输费用支付与领取提单协议书》在形式上体现为名行公司和贞化分公司之间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但是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也就是根据贞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委托起运港陆运、沿海水路运输、目的港陆运各个区段承运人从事区段运输,组织全程运输,并且由自己向各个区段承运人支付区段运输运费,再向名行公司收取全程运费来看……”
“怎么样?”
“贞化分公司应当被认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名行公司和贞化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应当被认定为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关系。”
“有道理!”
“下面说第二个焦点问题,名行公司的起诉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民法典》有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多式联运的某一个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这个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典》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哦!”
“针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调整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法律。本案当中,货物的货损分别发生在起运港营口港和目的港钦州港的陆路运输区段,名行公司针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贞化分公司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调整发生货损的那两个运输区段的法律规定。”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本案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只要名行公司不再拖延,尽快起诉的话,就不会超过诉讼时效,即使在诉讼过程当中五个被告提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不大。”
“好!”
“下面说说第三个焦点问题,贞化分公司、贞化集团、戎钊公司、帆涯公司、浜岗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怎么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负责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且交付给收货人,对托运人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从接收货物的时候开始到交付货物的时候为止。”
“意思就是全程了?”
“是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当中,贞化分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的起运港营口港和目的港钦州港陆路运输过程当中发生了货损,贞化分公司应当向多式联运合同的托运人名行公司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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