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道貌岸然的大公司:就算口碑再好,我也肯定抛弃(十六)
发表时间:2023-07-2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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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行公司与帆涯公司之间没有运输合同关系,名行公司向帆涯公司索赔缺乏依据。本案的案由是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名行公司主张贞化分公司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民法典》有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据此,多式联运合同项下的责任主体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帆涯公司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名行公司无权依据多式联运合同向帆涯公司索赔。
二、根据帆涯公司签发的运单,帆涯公司的身份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该合同项下的托运人是贞化分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是浜岗公司。名行公司并不是该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当然无权依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向帆涯公司索赔。
三、对帆涯公司的索赔应当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名行公司的索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帆涯公司的身份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因此针对帆涯公司的索赔应当适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年诉讼时效制度。卸货港收货人浜岗公司的提货时间是2020年5月27日,法院受理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21年9月,名行公司对帆涯公司的起诉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即使名行公司依据多式联运合同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实际上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四、《民法典》有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多式联运的某一个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典》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即使假设按照名行公司所述的货损发生在海运运输区段内,针对多式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也应当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同样应当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名行公司依据多式联运合同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索赔实际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六、如果货损不是发生在海运区段,帆涯公司作为水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就根本不需要承担责任;同时,名行公司实际上已经确认了货损并不是发生在海运运输区段,而是分别发生在戎钊公司和浜岗公司操作负责的区段。
被告答辩阶段结束以后,名行公司、贞化分公司、贞化集团、帆涯公司依法提交了证据,戎钊公司未提交证据,浜岗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参加举证和质证,法院视为其放弃对本案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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