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们为啥没签书面合同?因为低效签合同,不如高效发电邮(二十八)

发表时间:2023-11-2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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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读着上诉状:“邸兵任职于涉案货物的加工厂,就货物运输事宜,他一直在被动地收取相关电子邮件,仅一次主动对外发出电子邮件,沟通的对象是涉案服装的另一个加工厂机阀公司。汤霓公司仅仅是服装加工厂,收到加傲公司的服装订单后只负责服装加工或者与机阀公司合作赶制订单,这也是邸兵只能接收到关于货物出厂入柜以及运输的电子邮件,却不能收到有关货物费用款项支付的电子邮件的原因。一审法院认为邸兵不提异议就是委托人,逻辑不通,法理不通。”

 

“第二小点?”

 

“辜榷系加傲公司员工,只是他与邸兵的工作地点均在吉林省白山市,一审法院认为辜榷与邸兵系同事,辜榷代表汤霓公司对外作出与业务相关的意思表示,认定事实错误。”

 

“第三小点?”

 

“雍门琴在对外联系涉案业务时一直明确表示其系加傲公司的员工,一审法院认定羊千弄系汤霓公司的财务人员,雍门琴与其沟通付款事宜即表明雍门琴是在操作汤霓公司的业务,这与事实不符。雍门琴与羊千弄的交流仅限两人之间,沟通内容仅限人民币的费用,且仅包括确认发票开具的抬头名称,羊千弄从未与蕊亲公司交流过业务。”

 

“推得一干二净啊!”

 

“一审法院认为雍门琴收到蕊亲公司发来的对账单后,一直在邮件中使用‘我们’一词,并据此判断雍门琴代表汤霓公司对外进行业务交流,这一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相悖。雍门琴回复电子邮件的对象是蕊亲公司的薄游,抄送的人员并无邸兵和羊千弄,没有证据可以认定雍门琴在从事汤霓公司的业务。涉案各份对账单系蕊亲公司单方制作,其错误认定发出委托的对象,系其自身错误识别合作对象的名称所致。第三点完。”

 

“第四点?”

 

“一审法院未能查明外国海关报关文件的填写事项,错误地认为AMS文件为订舱委托,并错误地认定AMS中的加工厂信息为订舱委托人文件落款,进而得出辜榷代表汤霓公司进行业务交流的结论,认定事实错误。蕊亲公司出具《进仓通知》的前提一定是加傲公司已经向其发出了订舱通知,AMS的形成晚于《进仓通知》,并非订舱委托。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订舱要求源自AMS文件,颠倒了订舱的基本流程顺序,与商业实际操作的基本流程不符。”

 

“这简直是凭空想像啊!”

 

“要求AMS申报是外国海关为反恐所作的强制性报关程序,要求货主除了告知货物买方、卖方等常规信息以外,还要告知货物加工厂的名称。在此情况下,辜榷才会将汤霓公司的信息列于AMS文件的货物描述处,并非文件落款,不是没有原因地注明在文件底部。第四点完。”

 

“第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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