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们为啥没签书面合同?因为低效签合同,不如高效发电邮(三十)

发表时间:2023-11-2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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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读着上诉状:“汤霓公司从未与今还公司、皋央公司和开师公司有过任何商业联系。加傲公司没有书面认可过蕊亲公司将相关业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没有与第三方有业务交流,这三个公司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

 

“第四小点?”

 

“蕊亲公司应当提供其确实已经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凭证以及各票货物项下确实已经向各场站支付费用的凭证,然而蕊亲公司并未提交。”

 

“第二点?”

 

“蕊亲公司向词优公司垫付的代理费用,一审法院仅凭证人证言及无法确认真实性的形式发票便认定了代垫金额,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后面他们又分了三个小点解释。”

 

“第一小点?”

 

“蕊亲公司主张的美元款项应当是其真实垫付费用的款项,其中在外国报关时垫付关税费用的计算依据应当是蕊亲公司提供的外国进口报关单7501Form。蕊亲公司发送给加傲公司的7501Form均系其单方伪造,而且内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蕊亲公司不可能凭借其发送的7501Form版本中缺乏基本信息的表格就能开展在外国报关的业务。”

 

“他们就会说!证据呢?”

 

“如果蕊亲公司认为其邮件发送给加傲公司的所有7501Form真实有效,完全可以要求外国海关书面确认并办理公证认证。一审法院仅因蕊亲公司找不到原始电子邮件,便不管不顾汤霓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原件证据,直接认定汤霓公司未能有效证明蕊亲公司在外国清关时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是错误的。”

 

“强词夺理!”

 

“蕊亲公司既不承认也不否认7501Form的内容,应当认定其对事实的承认,蕊亲公司提供的7501Form填写错误,系明显伪造,且在能够掌握直接证据而拒不提供的情况下,主张垫付关税于法无据。第一小点完。”

 

“第二小点?”

 

“词优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及形式发票即使经过公证认证,也不能据此认定内容准确真实,该份证据属于证人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判案依据。词优公司亦不具备在外国从事报关业务的资质。”

 

“第三小点?”

 

“关于涉案2018年3月的业务,蕊亲公司与加傲公司已经在电子邮件中确认,将税差166.69美元予以扣除,蕊亲公司没有主张扣除该款项,一审判决计算美元款项时亦没有扣除该税差,认定的该货运代理费用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汤霓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经提示道:“承办律师计划如何答辩?”

 

“我计划分五点答辩。”

 

“第一点?”

 

“一审判决认定蕊亲公司和汤霓公司之间构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后面我再分三个小点论述。”

 

“第一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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