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们为啥没签书面合同?因为低效签合同,不如高效发电邮(三十一)

发表时间:2023-11-2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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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陈述答辩意见:“尽管蕊亲公司和汤霓公司没有签订由双方盖章的合同书,但是双方之间有大量关于业务委托、业务指示、费用确认的书面往来电子邮件,通过这种方式形成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其中,蕊亲公司发送的《进仓通知》文件的抬头、汤霓公司发送的各份订舱AMS信息文件的落款、费用确认文件的抬头,还有汤霓公司通过后缀为@tangni.com的各个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落款当中出现的中文公司名称都是汤霓公司或者汤霓公司的简称。”

 

“第二小点?”

 

“涉案业务的委托方和蕊亲公司进行往来的所有电子邮件都是通过后缀为@tangni.com的电子邮箱收发,tangni.com是汤霓公司的备案域名,这个事实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汤霓公司就是委托方。”

 

“第三小点?”

 

“蕊亲公司不和汤霓公司建立业务及合同关系,而要和一个远在国外的离岸账户公司去建立业务及合同关系,根本不合乎逻辑。订舱委托、入货通知、对账单和费用确认的往来电子邮件记载的主体都是汤霓公司,给蕊亲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那些人的电子邮箱都用的是汤霓公司的域名,往来电子邮件落款记载的也都是汤霓公司,这些事实都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没错!”薄游兴奋地说。

 

“一审庭审笔录中有记载,汤霓公司的代理人承认汤霓公司支付过货运代理费,而且有一部分人民币的费用已经付清了。这些针对事实上存在的,基于货运代理关系而具体支付的金额,也体现出汤霓公司的代理人知道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法律关系,而且内心认同!第一点完。”

 

“第二点?”

 

“本案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和涉案货物的贸易合同关系相互独立,不能根据贸易合同关系判断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方。认定货运代理委托关系的关键是看发送订舱委托、接收入货信息、确认费用的主体是谁。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蕊亲公司并不是涉案货物贸易合同的当事人,蕊亲公司作为一家货运代理公司,也不可能成为贸易合同的当事人,无论贸易合同关系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怎么约定的,对蕊亲公司都没有约束力。”

 

“说得好!”

 

“蕊亲公司主张货运代理费用的依据,是双方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而汤霓公司主张根据贸易合同关系判断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方,违背了行业的基本常识,也不符合本案的基本事实,法院不应该支持。第二点完。”

 

“第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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