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们为啥没签书面合同?因为低效签合同,不如高效发电邮(三十二)

发表时间:2023-11-2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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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陈述答辩意见:“加傲公司并不是涉案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委托人。蕊亲公司从来没有针对货运代理业务的委托和操作跟加傲公司进行过业务往来。和涉案业务相关的电子邮件及附件信息都可以证明汤霓公司是涉案业务的委托方,相关电子邮件的落款处从来就没出现过‘加傲公司’的字样。相反的是,电子邮件的落款处经常会出现包含‘tangni’字样的英文公司名称,所记载的地址也是吉林省白山市的地址,而不是国外的地址。”

 

“一针见血!”

 

“汤霓公司将以往业务当中很多美元代付款方之一的加傲公司,说成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委托方,明摆着是想利用一家离岸的空壳公司制造诉讼障碍,推卸自己的责任!第三点完。”

 

“第四点?”

 

“汤霓公司发送的AMS文件都包含了订舱要求和汤霓公司的落款信息,能够佐证涉案货运代理业务的委托方是汤霓公司。而汤霓公司在上诉状中所说的,因为外国海关要求填写加工厂信息,才把汤霓公司的信息列在了AMS信息之中,这种说法简直是混淆视听!汤霓公司并不是涉案货物唯一的加工厂,其他生产加工厂就没有在AMS信息当中体现!”

 

“切中要害!”

 

“所有的订舱AMS信息通知文件实际上都分成三个部分:第一个是汤霓公司对订舱要求的中文确认;第二个是英文的货物托运信息;第三个是货运代理业务委托方汤霓公司的中文落款。”

 

“正确!”

 

“至于《进仓通知》通常在AMS信息之前的问题,原因是双方通过口头或者QQ软件等方式事先沟通大概的货物出运需求,蕊亲公司再根据这些需求寻找合适的船舶航次,才能提供《进仓通知》,之后汤霓公司进一步发送订舱AMS文件,作为最终对订舱和托运货物具体信息的确认,并不存在汤霓公司所说的加傲公司事先已经发送了订舱通知的情况。”

 

“很对!”

 

“汤霓公司能够非常便利地取得加傲公司和第三方之间的各种文件,却不能拿出证明加傲公司另外曾经向蕊亲公司发出订舱通知的证据,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加傲公司从来就没委托蕊亲公司进行过涉案业务。第四点完。”

 

“第五点?”

 

“蕊亲公司提交的有关费用确认的相关电子邮件已经充分证明了汤霓公司的欠款事实,并且通过提供收款方向蕊亲公司出具的发票、已经收款的明细确认文件进一步作出了证明,汤霓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汤霓公司没有对电子邮件中记载的费用金额提出异议。蕊亲公司提交的对外垫付费用的证据,包括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和收款方向蕊亲公司出具的确认费用结算情况的文件,这些文件和发票相互印证,属于书证,并不属于证人证言。”

 

“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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