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们为啥没签书面合同?因为低效签合同,不如高效发电邮(三十五)

发表时间:2023-11-2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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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剖释道:“2018年2月对账单当中的人民币费用,汤霓公司已经支付完毕了。根据这些费用被确认和支付的情况来看,费用的负担主体都是汤霓公司,加傲公司并没有向蕊亲公司表示过加傲公司是委托人的身份。”

 

“是的。”

 

“另外,汤霓公司所说的蕊亲公司出具过以加傲公司为抬头的货运代理费用发票的情况,经过我的核对,那些发票的出具日期或者记录的开船日期都是在2017年5月到12月那个期间的,发票显示的款项和本案所涉及的货运代理费用根本没有关联性,汤霓公司以这些发票为根据主张加傲公司是委托人,理由无法成立!这是第二个理由。”

 

“第三个?”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是相互独立的,货运代理关系的委托人并不必然就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货运代理公司只是根据谁和自己联系货运代理业务,谁付款来确定谁是委托人。”

 

“是的。”

 

“在从事本案货运代理业务的过程当中,提单样本上记载的收货人、发票抬头记载的主体、货物的实际买主、国外报关的适格主体,和这些信息有关的材料当中显示的主体都不必然是货运代理关系的委托人,除非这些主体直接和蕊亲公司沟通过货运代理事项,或者汤霓公司明确向蕊亲公司说明过,这些主体是在代表加傲公司作出货运代理的指示。”

 

“是的。”

 

“本案的现有证据并没有体现出加傲公司和蕊亲公司曾经沟通过货运代理事项,汤霓公司也没有向蕊亲公司说明过加傲公司是委托人。汤霓公司认为,加傲公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是提单样本上记载的收货人,是在外国报关的适格主体,这些都不足以否定汤霓公司和蕊亲公司之间建立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好的!”

 

“因此,蕊亲公司和汤霓公司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蕊亲公司应当完成本案货物从装货港送到外国收货人整个过程中的相关货运代理事项,而汤霓公司也应当向蕊亲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

 

“好的!”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对于蕊亲公司应当完成的货运代理事项,汤霓公司在一审的时候已经确认了,本案货物已经运到外国买方手中了。据此可以推断,蕊亲公司已经完成了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入境外国的关税是必须要缴纳的费用。”

 

“是的。”

 

“一审时候汤霓公司提交的提单样本和报关单可以体现出,本案货物的报关事务是由蕊亲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包括国内和国外的货运代理公司完成的,汤霓公司对这个情况明确知晓而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汤霓公司对蕊亲公司的转委托行为认可!对于货运代理费用,蕊亲公司提供了国内三家货运代理公司以及词优公司出具的发票、费用情况说明等证据,用来证明蕊亲公司为了处理货运代理事项支付了有关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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