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们为啥没签书面合同?因为低效签合同,不如高效发电邮(三十六)

发表时间:2023-11-3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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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表示赞同:“是的。”

 

“在本案货物的确已经送到外国买方手中的情况下,蕊亲公司主张的货运代理费用是蕊亲公司完成货运代理事项必然要支出的费用!蕊亲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费用的支出情况,而且蕊亲公司已经和转委托的国内和国外的货运代理公司以及词优公司结清了货运代理费用。反观汤霓公司并没有明确指出蕊亲公司向国内货运代理公司支出的费用当中存在哪些不必要或者不合理的内容。”

 

“是的。”

 

“对于本案货物在外国报关的时候有没有缴纳蕊亲公司主张的关税,汤霓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律师函》作为新证据,这份材料在形式上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而且即便《律师函》的内容客观真实,也只能体现出词优公司办理转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现有证据并没有体现出蕊亲公司参与了报关的过程。”

 

“是的。”

 

“在外国买方已经如约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汤霓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支付货物在外国清关时候应当缴纳的费用数额,汤霓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关税费用存在不合理或者过高的情况,就应当支付这笔必然发生的费用。”

 

“好的!”

 

“另外,对于汤霓公司上诉状中所说的一审判决没扣减2018年3月对账单当中的税差166.69美元的问题。在双方电子邮件确认2018年3月对账单数额的过程当中,雍门琴曾经对蕊亲公司提出过关税应该是28.2%,不是32%的问题,但是对雍门琴提出的这个异议蕊亲公司并没有认可。蕊亲公司关于美元费用的诉请也没有明确表示扣减了这笔税费的差额,一审法院根据蕊亲公司实际垫付的美元款项作出裁判,没有不妥当的地方。”

 

“好的!”

 

“总之,一审法院认定汤霓公司向蕊亲公司支付的货运代理费用数额是正确的。综合我刚才的所有分析,汤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驳回的可能性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维持的可能性大。”

 

薄游激动地说:“您的这些理由忒充分啦!就算二审法院想改判也难喽!哈哈!”

 

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汤霓公司提交了两份新证据。

 

证据一是授权委托书及《外国出口货物通关须知》打印件,拟证明两个事项。

 

(一)就涉案货物外国报关事宜,加傲公司是具有法定报关资格的主体,加傲公司依据蕊亲公司的要求,向词优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用来办理在外国的报关业务,汤霓公司并非涉案货物的货主,汤霓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索赔对象。

 

(二)授权委托书中约定,虽然涉案货物实际上是由词优公司办理报关事宜,但是加傲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始终是蕊亲公司,由蕊亲公司全权负责货物运输及报关等全部DDP项下的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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