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们为啥没签书面合同?因为低效签合同,不如高效发电邮(三十七)

发表时间:2023-12-0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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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二是《律师函》及附件原件,含翻译件,拟证明三个事项。

 

(一)加傲公司是具有法定外国报关资格的货物权利人,加傲公司应当是本案真正的适格主体。

 

(二)汤霓公司作为服装订单加工厂,其信息被加傲公司披露,是为了AMS与ISF申报,汤霓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三)蕊亲公司主张的代替货主支付的外国海关代垫关税等费用严重虚高,属于诈骗行径。

 

承办律师代表蕊亲公司发表了质证意见。

 

证据一: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即便真实,因为加傲公司是外国的收货人,为了方便在外国报关,报关的时候也可能会出现授权委托书,案外的第三方、加傲公司或者其他汤霓公司为了收付美元款项方便而设立的离岸公司书面同意以自己的名义报关,和本案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都不矛盾。

 

另外,在外国报关的货运代理事项只是蕊亲公司DDP项下业务的最后一部分,货运代理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应当从丹东港的订舱委托开始,进行整体判断;蕊亲公司是中国的货运代理公司,为了办理外国的清关提货手续,必然要委托外国的货运代理公司。

 

证据二:该证据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不具有公证员公证的时候应当加盖的钢印和骑缝章,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公证的内容是对签署文件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并未核实文件的真实性和来源,并不能因为证人声称真实就认为文件的内容具有真实性。

 

二审法院审核后作出了认证意见。

 

证据一:汤霓公司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二审法院不予确认;授权委托书即使真实存在且用于蕊亲公司办理涉案货物的外国报关事宜,其内容仍然与本案确定蕊亲公司的委托方没有直接关联,二审法院不能据此确定委托人;《外国出口货物通关须知》对本案委托人的确定没有证明力。

 

证据二:《律师函》没有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的认证,对于词优公司在外国报关时是否存在违反外国法律的问题,二审法院不能根据形式上不符合我国证据规则制度的证据做出认定,该证据的内容亦不影响二审法院判断汤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运代理费用的问题。

 

故二审法院对汤霓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均不予采信。

 

蕊亲公司亦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新证据。

 

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加傲公司不是蕊亲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相对方。

 

律师代表汤霓公司发表了质证意见:该民事裁定尚未生效。

 

经二审法院核实,该民事裁定已经二审法院民事裁定维持,已经生效,但是该民事裁定所涉及的业务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蕊亲公司不能根据该民事裁定达到证明目的,故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亦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2021年6月7日,法经接到了薄游的微信视频通话请求。

 

刚一接通,法经就听到了薄游高昂的声音:“法律师好!我拿到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啦!”

 

“听您这语气就知道结果不坏!”

 

“对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了!二审诉讼费全都由汤霓公司承担!”

 

“终审判决!您可以放心了!”

 

“多亏您和承办律师的帮助!”

 

“这件案子现在已经审理终结了,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也结束了,您对我们的法律服务有没有不满意的地方?”

 

“没有!两审结果和您分析得都一样!非常感谢!”

 

“我只是起到桥梁作用而已。对了,我正想向您了解一些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的问题呢!”

 

“啥问题?”

 

“蕊亲公司主做哪种运输方式的货运代理?”

 

“水运、空运、陆运、联运的代理我们都做!”

 

“国际货运和国际快递相比,哪种方式更有优势?”

 

“国际货运有价格优势,国际快递有速度优势,客户可以权衡利弊以后决定采用哪种方式。”

 

“未来贵司的发展方向呢?”

 

“我听老板开会的时候说了,将来公司可能会大规模地并购一些小型的货运代理公司,也有可能从货运代理公司向物流公司转型。近期,公司招聘了不少新人,计划用他们扩展和应用跟互联网有关的先进技术。老板还提出了一个‘知识型货代’的概念,让我们这些业务员先思考后讨论呢!”

 

“真是个先进的老板啊!”

 

“他不只先进,对员工也很好呢!除了保险,连公积金都给交!”

 

“对了,您是就住在白山市吗?”

 

“是呀!”

 

“白山市这个名称是不是和长白山有什么关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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