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件案子的转机,居然出现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六)

发表时间:2023-01-2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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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解释道:“根据咱们国家最新民法典的规定,心与公司延迟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装修义务了,经过您本人多次催告后心与公司仍然拒绝履行,导致您的装修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您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您和心与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和《补充协议》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是吗?”

 

“嗯!我建议您在诉讼期间先不要请其他装修公司做后续工作。”

 

“为啥?”

 

“因为对于装修现状,双方很可能会各执一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要安排现场勘验,甚至是司法鉴定。如果您请其他装修公司在心与公司的基础上把后续工程做完了,就无法区分心与公司已经做完的那部分工程量有多少了。”

 

“啊!懂了!”

 

“因为心与公司迟迟不给您解决后续装修的问题,您为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得不等待法院组织现场勘验,甚至要等到司法鉴定完毕以后,才能对您的店面进行后续的装修和改造,所以法院可能会把心与公司违约期间的截止日确定在现场勘验或者是司法鉴定完毕的那一天。”

 

“可是,后面我还要找其他公司继续装修,可能还要改造,要花很多时间呢!”

 

“没关系,因为后续装修和整体改造导致的时间损失,等您的店面全部完工以后,您还可以另外再起诉心与公司主张赔偿。”

 

“这还行。”

 

“《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每延迟一天罚款500元。”

 

“对!”

 

“我估计,心与公司答辩的时候,会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给予调整。”

 

“咋调整?”

 

“民法典有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话,损失数额应该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次听说!”

 

“您这个案子当中,店铺面积是多少?”

 

“260平方米。”

 

“好!您刚才说了,装修的目的是用于开办舞蹈培训工作室,有预期的经营收益,而心与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明确和您约定,工期每延迟一天罚款500元。在这种情况下,心与公司仍然迟迟不履行继续装修的义务。更何况双方现在已经闹僵,我估计就算您起诉以后,法院组织调解,她们也不太可能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去处理后续装修的问题。”

 

“您说得很对!她们肯定不会再管了!”

 

“诉讼期间她们不管最好!因为法院会认为她们对履行《装修合同》毫无诚意,缺少最基本的职业素养,明显属于故意违约,如此一来,心与公司就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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