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件案子的转机,居然出现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十)

发表时间:2023-01-2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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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7日,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到舞蹈培训工作室对装修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勘验和确认。

 

栗蓬、原古红、燕羽觞、楚楚、鄢郢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现场进行了书面确认。

 

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报价单》、《工程增项确认表》、《工程减项造价表》约定的各部分装修价格,原古红在现场勘验测量前认可尚未安装部分的工程量对应金额是23347.5元。

 

经过现场勘验和测量,原古红认可,法官确认,实际未做项目和已做项目与实际尺寸不符的工程量对应金额是46852元。

 

各方当事人有质量争议,无法就处理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量对应金额是77250元。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栗蓬与被告心与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心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栗蓬装修款48408元;三、被告心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栗蓬违约金95500元;四、驳回原告栗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心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栗蓬得知判决结果后,第一时间致电法经:“‘哎呀迈呀’!法律师,您的判断也太准了!”

 

“经验使然。”

 

“要不是您提示,我无论如何想不到,这件案子的转机,居然出现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

 

心与公司因为与栗蓬、燕羽觞、原古红、楚楚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承办律师当即安排线上电话会议进行沟通。

 

一番寒暄后,法经请承办律师介绍心与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承办律师介绍道:“心与公司的上诉请求是,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第二和第三项,改判心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栗蓬违约金二万元。”

 

栗蓬讥讽道:“她们也只能在违约金上作文章了!”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对2021年11月7日现场勘验尺寸不符项目46852元的分析,完全接受了栗蓬的意思,对心与公司的意见未予采纳。”

 

“当然不能采纳她们的意见了!”

 

“装修店铺的面积是260平方米,打折后的装修款项共计26万元,合每平方米1000元,包工包料,现在栗蓬店铺内的所有物品,包括可视部分,例如所有的木地板、楼梯、橱柜、装饰材料等等和隐藏部分均系心与公司的劳动成果,装修工人的费用很高,水泥、沙子以及其他装饰材料的价格也很贵,心与公司在栗蓬店铺的装修中本来就没有多少利润,而且栗蓬尚欠心与公司装修款未付清,因此心与公司不认可所谓尺寸不符项目的金额468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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