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件案子的转机,居然出现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十二)

发表时间:2023-01-2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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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胸有成竹地说:“当然是不认可心与公司的上诉请求了!现场勘验尺寸不符项目对应工程量金额46852元的时候,各方当事人都在场,法官现场监督着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进行了现场测量,心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古红亲笔签字确认过。”

 

栗蓬补充道:“您说得对!她们咋能说不认可就不认可?”

 

“心与公司认为栗蓬违约在先,我方不予认可,栗蓬并没违约,是心与公司违约在先,至今没有完工。心与公司主张违约期限计算到勘验日2021年11月7日没有依据,可是心与公司不要忘了,本来是2020年12月24日前就应该做完的装修,拖到现在都没完工,已经晚了一年多,很明显是心与公司恶意违约。”

 

“解气!”

 

“另外心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方也不予认可。心与公司还认为应该按照每天200元来认定栗蓬的损失,并主张根据这个标准请求二审法院调整违约金,我方更加无法认可。心与公司提交的店铺出租广告与本案无关,栗蓬装修店铺的目标是开办舞蹈培训工作室,主要利益损失在无法收取学费上,无法正常收房租只是损失的一部分。《补充协议》中约定每天500元的违约金是栗蓬提出,心与公司同意才写上的,当时燕羽觞和鄢郢都在场。”

 

法经追问道:“承办律师考虑过原古红的意见吗?”

 

“考虑了。原古红肯定对一审法院判决她不承担责任没异议,估计她二审的时候还会延用一审的意见,认为在栗蓬起诉以后,心与公司还在工地施工,这个工程是栗蓬的朋友楚楚介绍的,装修款26万元本来就已经很低了,栗蓬店铺内的所有可视和隐蔽的劳动成果都是心与公司采购和安装的,不存在恶意违约的行为,同意心与公司上诉书的意见。”

 

“燕羽觞呢?”

 

“她的意见应该也差不多,认为在栗蓬起诉心与公司和她以后,心与公司和她还在继续为栗蓬的店铺施工,对一审判决她不承担责任也不会有异议,同意心与公司上诉书的意见。”

 

“楚楚呢?”

 

“法院没有判她承担责任,她夹在心与公司和栗蓬之间,业务没弄好,朋友也做不成了,很难有什么新的意见。”

 

“好,我谈谈二审思路,供承办律师参考。我认为,关于一审法院经过现场勘验,认定心与公司实际未做的项目和已经做过的项目与实际尺寸不符的部分金额是46852元,二审法院会不会采纳的问题。”

“这是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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