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件案子的转机,居然出现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十三)

发表时间:2023-01-2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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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分析道:“2021年11月7日,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到店铺去,对装修问题进行了现场勘验和确认,还针对具体的施工项目制作了表格和勘验笔录,栗蓬、原古红、燕羽觞、楚楚、鄢郢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现场进行了书面确认,因此可以说勘验表格和笔录确认的内容各方是认可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一审法院据此确定心与公司实际未做的项目和已经做过的项目与实际尺寸不符的部分金额是46852元没什么毛病,二审法院维持的可能性大。”

 

“好的。”

 

“关于违约期间的计算问题。民法典有规定,如果合同是由于违约解除的话,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并不影响合同当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不错!”

 

“虽然心与公司和栗蓬签订的《装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从栗蓬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心与公司的时候就解除了,但是并不影响《补充协议》当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本案《装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是因为心与公司违约解除的,栗蓬作为守约方,基于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而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才予以支持,心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计算违约期间到勘验日2021年11月7日没有依据,恐怕难以成立,二审法院不太可能采纳。”

 

“好的。”

 

“关于违约金标准的问题。心与公司认为,应当将栗蓬在网络上为店铺所做的广告中注明的租金期望值每月6000元作为标准确定违约金。我觉得可以从两个角度解说这个问题。”

 

“第一个角度是?”

 

“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当中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心与公司没有按期完工,每延迟一天就要罚款500元,原古红无法否认这每天罚款500元的约定是双方协商过才确定的!我注意到,《补充协议》是心与公司打印好以后,才由鄢郢带给栗蓬签字的,这就证明双方对于违约金有明确具体的约定,每天500元的违约金标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个角度好!”

 

“第二个角度。虽然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以后就废止了,但是民法典有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话,损失数额应该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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