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件案子的转机,居然出现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十四)

发表时间:2023-01-2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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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解析道:“本案当中,栗蓬装修房屋是用于开办舞蹈培训工作室,对这个装修目的心与公司作为负责装修的一方肯定是明知的,因为装修逾期可能造成的损失心与公司应当能够预见,栗蓬因为心与公司违约产生的损失应当包括预期的经营收益,而并不仅仅是通过出租获取租金谋求收益!”

 

“我也是这样认为的。”

 

“结合本案《装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以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为依据,一审法院对每天500元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作调整也没有什么不当之处,心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每天500元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属于明显的错误,这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再加上‘综上,心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就完美了!”

 

“行!我的意见就是这些了。”

 

2022年2月9日,二审法院就心与公司的上诉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心与公司提供了五张电脑截屏图片,来源于原古红在互联网上截取的栗蓬发布的房屋租赁的广告,证明栗蓬交给心与公司装修的店铺的租赁价格是每月6000元,店铺装修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期间以及心与公司恶意违约,心与公司均不认可,另外证明一审法院按照心与公司恶意违约,认定心与公司每天需向栗蓬支付500元违约金明显错误,心与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上诉书中所主张的每天200元。

 

承办律师代理栗蓬质证认为,对五张电脑截屏图片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心与公司的举证与本案无关,电脑截屏图片反映的只是广告,不能证明本案店铺的装修工程已经实际交付,而且一审法院已经勘验过现场,至今心与公司并未装修完工,所以心与公司并未向栗蓬交付装修工程。

 

原古红和燕羽觞质证认为,同意心与公司的意见。

 

楚楚则根本没有出庭。

 

承办律师代理栗蓬提供了一份2021年1月28日补正通知书,证明该补正通知书是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的,由于栗蓬申领舞蹈培训工作室的办学许可证时,装修未完,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进行现场核验,因此政府有关部门未向栗蓬颁证,但是其他相关材料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全部核验完毕,该补正通知书足以证明心与公司逾期装修,且装修质量不合格造成栗蓬无法开展舞蹈培训工作的损失。

 

承办律师还提供了一份2021年1月20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证明心与公司的装修工程消防和电路均不过关,电路有安全隐患,消防部门来审查了两次还是不过关,因为这些问题导致栗蓬至今无法开展舞蹈培训工作,造成了损失。

 

心与公司、原古红、燕羽觞质证时均认为,栗蓬提供的两份证据在一审时已经提交过了,各方也已经质证过了,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心与公司和栗蓬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均系在本案一审时已经提供过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二审法院均不予重复认定。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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