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别再执迷六个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了,拿到赔偿才是目的!(十)
发表时间:2023-04-0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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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分析:“但是,海上方毕竟不是车辆的实际车主,也没有实际参与运输货物,他只是受花月缘的委托代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受托人,他以承运人司机的名义和弘云公司补签合同的目的只是为了便于进行保险理赔。阚月也不是车辆的实际车主,她只是花月缘雇来的驾驶员,所以海上方和阚月都不是这个案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实际相对人,因此海上方和阚月依法不承担这个案子的赔偿责任。”
“唉!”
“权荣也不是这个案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他只是接受花月缘的委托,负责为花月缘处理车辆有关事务的受托人,并没有参与货物的实际运输,所以权荣也不用承担这个案子的赔偿责任。至于花月缘,她是这个案子运输车辆的实际车主,而且她实际参与了这个案子货物的运输,是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也是这个案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实际相对人。她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嗯。”
“花月缘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因为运输车辆轮胎起火造成货物的毁损,没有把货物安全地运输到目的地,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好。”
“对于豪芸公司是不是应该承担这个案子赔偿责任的问题,我认为,货运车辆行驶证是物流运输公司向社会公开承诺这家公司是车辆的运输主体的公示行为,也是托运人得知车辆所有人信息、营运资质,并有意和这家公司签订合同的一般分辨方法。”
“不错!”
“弘云公司在和并不明确的承运人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时候,已经审查过承运车辆的行驶证,核实过车辆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和驾驶人信息,弘云公司作为托运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和自己签订合同的承运人就是豪芸公司,海上方和阚月只不过是代表豪芸公司的驾驶员。豪芸公司和实际车主花月缘签订有《车辆服务合同书》和《挂靠保证书》,双方之间实际上是挂靠关系,那是他们两者之间的内部关系,对外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哦?”
“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参照这个规定,这个案子当中豪芸公司和花月缘就应当向弘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
“忒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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