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别再执迷六个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了,拿到赔偿才是目的!(十一)
发表时间:2023-04-0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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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解析:“关于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承担这个案子赔偿责任的问题。我认为,这个案子的案由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的双方是托运人,也就是弘云公司,和承运人,也就是豪芸公司和花月缘,保险公司并不是这个案子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和弘云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您要求保险公司在这个案子当中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对您的这项主张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保险公司根本不用承担责任吗?”
“不是!我的意思是,保险公司用不用承担责任,要看这个案子的承运人,也就是豪芸公司和花月缘,或者投保人海上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而定,豪芸公司和花月缘在赔偿完弘云公司的损失以后,海上方可以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原来是这样!”
“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问题。您主张按照芮家公司诉弘云公司那个案子两级法院判决确定的损失金额4223361.98元,其中包括设备维修费1973361.98元,设备运输费35万元,设备租赁期间的租金损失190万元来确定赔偿数额,您还要求所有的被告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
“是的。”
“郜鼎认为您的主张中包含的这个案子的货物因为维修所产生的35万元运输费并没有实际发生,而且您的主张中包含的190万元这个案子设备租赁期间的租金损失,是弘云公司和案外人芮家公司所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的间接损失,您在这个案子里主张这些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从损失中予以扣除。”
“是的。”
“对此,我认为,对于郜鼎提出的这个案子的货物因为维修所产生的35万元运输费并没有实际发生的意见,和案件基本事实不符,法院不太可能采纳。”
“好!”
“对郜鼎提出的您的主张中包含的190万元这个案子设备租赁期间的租金损失,是弘云公司和案外人芮家公司所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的间接损失,豪芸公司不予承担的意见,我认为,根据这个案子弘云公司和并不明确的承运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承运人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果客户追究托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应当全额赔偿托运人的经济损失。”
“就是这样写的!”
“芮家公司诉弘云公司那个案子,弘云公司已经被法院判决需要向芮家公司承担那笔190万元设备租赁期间的租金损失,现在您主张依据弘云公司和并不明确的承运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向豪芸公司和花月缘要求支付弘云公司的全部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很可能支持。”
“忒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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