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别再执迷六个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了,拿到赔偿才是目的!(十四)

发表时间:2023-04-0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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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沉稳地说:“虽然你可以这样讲,但我还是认为,豪芸公司提交的这些证据和法院认定本案关键事实之间没有关联,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二审法院采信的可性不大。弘云公司的上诉状你打算怎么写?”

 

“弘云公司的上诉请求可以写: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判令海上方、阚月和权荣与花月缘和豪芸公司连带赔偿弘云公司经济损失4276647.98元;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弘云公司;或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二、全体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呢?”

 

“第一,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上诉人海上方、权荣是实际车主和实际经营者,是认定事实错误;第二,根据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本案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效,弘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你打算提交新证据吗?”

 

“初步考虑,提交五份新证据。”

 

“第一份?”

 

“车辆买卖合同、微信记录、电子回单,证明2018年11月5日购买本案承运车辆。”

 

“第二份?”

 

“账户明细查询、微信转账凭证,证明实际车主。”

 

“第三份?”

 

“《车辆服务合同书》、《挂靠保证书》,证明本案承运车辆挂靠在豪芸公司名下经营货物运输。”

 

“第四份?”

 

“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微信记录,证明本案承运车辆以豪芸公司的名义注册了交通部特运通账户并办理了特运车辆通行证件,豪芸公司收取了相关挂靠费用。”

 

“第五份?”

 

“聊天记录,证明实际车主。”

 

“别抱太大希望。”

 

“知道了。”

 

“我自己是这么考虑的,本案二审各方的争议焦点是:第一,弘云公司是不是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款?第二,海上方和权荣是不是本案车辆的实际车主?是不是应当承担本案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设备运输费和租金损失是不是应当计入本案的损失金额?”

 

“好的,请您分析。”

 

“关于弘云公司是不是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款的问题。本案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的双方是托运人,也就是弘云公司和承运人,保险公司并不是本案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和弘云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保险公司在本案当中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请求只能由被保险人海上方提出,弘云公司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款。”

 

“我记下了。”

 

“根据咱们国家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话,第三者有权就其应当获取的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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