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别再执迷六个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了,拿到赔偿才是目的!(十五)
发表时间:2023-04-1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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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剖释:“最高法关于适用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四)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以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而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时候,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是的。”
“根据这些规定,对应到本案的第三者,也就是弘云公司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以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是因为本案赔偿责任的确定还处在诉讼阶段,还没有经过法院裁判确认,作为第三者的弘云公司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条件还没有成就,所以弘云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款,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知道了。”
“关于海上方和权荣是不是本案车辆的实际车主,是不是应当承担本案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当中,弘云公司在事故发生以后为了便于保险理赔,和承运人补签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这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是的。”
“海上方和阚月虽然以承运人司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海上方是本案车辆的实际车主,他也没有实际参与运输货物,只是受花月缘的委托代表花月缘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阚月也不是车辆的实际车主,只不过是花月缘雇来的司机,所以海上方和阚月都不是本案车辆的实际车主,依法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知道了。”
“作为本案另一个被上诉人的权荣,也只是接受花月缘的委托,负责为花月缘处理车辆相关事务的受托人,没有参与货物的实际运输,并不是本案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也不应该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知道了。”
“关于设备运输费和租金损失是不是应当计入本案损失金额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被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本案的损失金额,经过芮家公司诉弘云公司案件两级法院两审终审后的生效判决确认,是4223361.98元,其中包括设备维修费1973361.98元、设备运输费35万元和设备租赁期间的租金损失190万元,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这个金额的可能性比较大。”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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