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别再执迷六个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了,拿到赔偿才是目的!(十六)
发表时间:2023-04-1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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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阐明:“豪芸公司关于本案货物因为维修所产生的运输费35万元和本案设备租赁期间的租金损失190万元是间接损失,法院不应该支持的抗辩主张,我认为,根据本案运输合同的约定,承运人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果客户追究托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应当全额赔偿托运人的经济损失。”
“是的。”
“弘云公司根据本案运输合同的约定,向本案承运人要求支付弘云公司的全部损失,其中包括本案货物因为维修所产生的运输费和本案设备租赁期间的租金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好的。”
“综合以上分析,豪芸公司和弘云公司的上诉请求很可能都不会成立,二审法院很可能都不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维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清楚了。”
上诉人豪芸公司和弘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花月缘、海上方、阚月、权荣、保险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3月23日,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采取询问调查的方式进行了审理。
豪芸公司果然当庭变更上诉请求第一项为: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
承办律师代表弘云公司陈述上诉意见后,豪芸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花月缘、海上方和权荣才是实际车主,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芮家公司诉弘云公司案件两级法院的判决不能作为本案货物实际损失的依据;豪芸公司不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以‘物质损失’为限,即在本案实际修理费应为《公估报告》上认定的1403657元的基础上,扣除25%的免赔额后,1052742.75元才是赔偿范围,设备运输费35万元和设备维修期间的租金和诉讼费都不是物质损失,明显不具有合理性,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花月缘、海上方、阚月、权荣四人都没有到庭答辩。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豪芸公司举证后,承办律师代表弘云公司按照事先预案陈述了质证意见。
弘云公司举证后,豪芸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弘云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豪芸公司和弘云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而花月缘、海上方、阚月、权荣四人未到庭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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