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事故前“没问题”,事故后“没有我的问题”(七)
发表时间:2023-06-1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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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树冷笑道:“呵呵,你向我们公司要这笔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你刚才说的护理费和营养费,应该做一个司法鉴定,得出结论才能证实护理的时限和营养的时限是不是符合法定标准。对于你刚才说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也太高了!对于你刚才说的治疗费嘛,要等丰实核对了以后,他才能决定赔或者是不赔。综合我们弘大公司的意见,就是你本人和你的两个女儿找我们公司要赔偿,找错对象了!”
“你们有材料吗?”
“当然有啦!有三份材料呢!”
“第一份材料是啥?”
“《卖车协议书》,证明巴子国是丰实开的那辆车的实际经营人。我这么跟你说吧,那辆车第一次登记以后卖过两次,到巴子国这里已经是第三手了,购买价格是20万。《卖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交通肇事和违章有关的经济纠纷均由巴子国承担。所以,发生事故的那辆车实际经营人是巴子国,不是弘大公司。”
“第二份材料呢?”
“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证明除了丰实应该赔偿您的损失以外,财产保险分公司也是赔偿责任人之一,他们下属的财产保险支公司并不是赔偿责任人。至于我为啥这么说,一会儿你听了支经理的意见,就知道了。”
“第三份呢?”
“一份证明,证明弘大公司在经营期间,无论是什么车辆,都是由实际承运人负担保险金,弘大公司只是向保险公司代交,车辆所造成的任何损失,都是由实际承运人负责,和弘大公司无关。下面让巴子国说说他的意思。”
“好!我也找律师咨询过这件事儿了。律师给我写了书面意见,下面我就读一读。本纠纷属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也就是因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以出租汽车为运输工具将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运送到约定地点并且收取费用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
井泉打断了巴子国的话问:“这规定是啥内容呀?”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你接着说吧。”
“除了这个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外,承运人是旅客运输合同当中承担旅客伤亡赔偿责任的主体。所以咱们这个纠纷当中,明确了出租车的承运人是谁,才能够明确赔偿责任主体是谁。后面律师写了四点。”
“第一点是啥?”
“关于弘大公司在纠纷当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因为出租汽车是一个特许经营的行业,只有被行政机关授权享有运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才能从事这个行业的经营。”
“这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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