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事故前“没问题”,事故后“没有我的问题”(八)

发表时间:2023-06-1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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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子国继续读道:“弘大公司是具备运营资质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和管理企业,依法取得了那辆出租车的营运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那辆车对外以弘大公司的名义承接出租车旅客运输服务,弘大公司是纠纷当中营运出租汽车合法的经营权人和所有权人,是法律意义上的营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被害人祖述乘坐出租汽车,他和弘大公司之间形成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两者是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你这第一点到底想说啥吧?”

 

“所以,祖述在乘车过程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理应由作为承运人的弘大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呢?”

 

“关于我巴子国和丰实在这个纠纷当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那辆出了事的出租汽车就车辆本身而言,原来的第一手所有权人……当然啦,这个人我也不认识,您肯定也不认识……他把那辆车卖给了我的前手,而我的前手又在2020年6月15日把车转卖给了我,而我又在2020年10月6日把那辆车转包给了丰实。这个关系,您听明白了吧?”

 

“听明白了。”

 

“无论那辆车本身是咋转卖的,还是咋转包的,都是在以弘大公司的名义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属于营运车辆,而且是在丰实驾驶那辆车的过程当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祖述受伤。对了,律师在这个地方特意让我问您,您到底是想走合同这条路呢,还是想走侵权那条路?”

 

“走合同。”

 

“好!既然您已经明确了,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我们四方主张权利,那么就运输合同而言,发生事故的时候,祖述和丰实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丰实是实际上的承运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丰实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那你呢?”

 

“我巴子国和丰实之间是承包关系,我把那辆出租车承包给丰实经营,我本人并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和乘车人祖述缔结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承运人,我本人和祖述并不具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您本人和您的两个女儿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我巴子国主张权利,已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依据,所以您本人和您的两个女儿向我巴子国主张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我不应该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你还有啥理由?”

 

“另外,同时和祖述乘坐出租车的还有两个乘客也在那次事故当中受了伤,那两个乘客据我所知,也要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弘大公司、丰实和财产保险分公司主张权利,可是并没有向我巴子国主张权利。就算您本人和您的两个女儿把我告到法院去,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一通折腾,也不会确定我巴子国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样会判决我巴子国在这个纠纷当中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倒是弘大公司和丰实可能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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