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事故前“没问题”,事故后“没有我的问题”(九)

发表时间:2023-06-1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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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泉追问:“你这么肯定?”

 

“‘恩那呗’!律师这么说的!就算大家都不满意,不服判决,都提起上诉,到头来也没有用,因为我巴子国并不是这个纠纷当中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您再想想,同一起事故,同一类理由,要求赔偿的项目都基本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关于‘类案同判’的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法院会将另两个乘客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作为本案裁判的参考,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

 

“关于这个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个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为您选择的是运输合同纠纷这条路,而不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那条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这条规定又是啥内容?”

 

“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你接着说吧。”

 

“所以,这个纠纷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与合同法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与侵权责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并行适用,否则必然导致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混同,也与立法本义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与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巴子国不应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这是第三点。”

 

“第四点?”

 

“关于您本人和您的两个女儿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要等到丰实核对过以后,他才能决定是赔偿还是不赔偿。综上所述,您本人和您的两个女儿以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我巴子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你有啥材料吗?”

 

“有两份。”

 

“第一份是啥?”

 

“《包车协议》,证明那辆出租车虽然是我巴子国从另外一个人那里买来的,但是购买以后,我已经在2020年10月6日把那辆车连同运营权一起承包给丰实了,月租金是1800元,一次性交清,还明确约定了,在承包过程当中,车辆产生的交通肇事等等一切责任,都由丰实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结合您刚才拿出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证明,事故正是发生在丰实承包经营期间。”

 

“第二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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