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事故前“没问题”,事故后“没有我的问题”(十)
发表时间:2023-06-1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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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子国继续说:“微信转账截图,证明2020年9月28日我交给弘大公司420元管理费,收款人是弘大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员漆树,说明那辆出租车的实际受益人是弘大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是弘大公司。我说完了。丰实,该你说说了。”
丰实低着头小声说:“我原来没有上岗证,发生事故以前,弘大公司和财产保险分公司……这么说吧,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没有上岗证不能开车的事儿。事故已经发生了,我自己有过错。您刚才说的那些赔偿项目,只要是有依据的,我就同意赔偿。可是话说回来,三年前,我离婚了,自己抚养孩子,目前没有能力支付这么多的赔偿款,只能分期、分批地慢慢赔给您!”
井泉的目光移向支罗服说:“您是啥意思呀?”
“虽然您的心情我很能理解,但是财产保险分公司在这个纠纷当中不具备主体资格呀!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财产保险分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的保险赔偿责任。”
“您这样说是啥理由啊?”
“理由有两个。”
“第一个理由是啥?”
“财产保险分公司在这个纠纷当中不具备主体资格。首先,这个纠纷当中承保保险的公司是我们公司下属的财产保险支公司,不是我们财产保险分公司,有保险单可以证实,事故当中的另外两名伤者也认可这个事实,所以您本人和您的两个女儿找我们财产保险分公司要赔偿,主体就是错误的!”
“到底哪儿错了?”
“您刚才已经明确过了,是依据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主张赔偿,我们公司不是那个运输合同的相对人,也没有实施过任何侵害祖述合法权益并且造成他伤亡的致害行为,我们公司不是侵权人。弘大公司在财产保险支公司投保的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双方是保险合同关系,跟您本人和您的两个女儿主张的赔偿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且,弘大公司投保的的险种属于商业险,不属于国家强制保险。”
“那又咋了?”
“您本人和您的两个女儿针对财产保险支公司既不具有约定的,也不具有法定的赔偿请求权。我的意思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一个纠纷当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应当分案处理。其次,财产保险支公司给弘大公司承保的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弘大公司,险种本身的赔付对象是道路客运承运人,也就是弘大公司,不是乘客。”
“还有啥理由?”
“而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财产保险支公司因为存在保险的免责事由,对弘大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双方合同的约定可以看出来,弘大公司投保险种的赔付对象不是直接针对乘客。这是第一个理由。”
“第二个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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