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事故前“没问题”,事故后“没有我的问题”(十五)
发表时间:2023-06-2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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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解析:“再说被抚养人祖竹的生活费,这笔费用因为祖先生受伤以后,四肢瘫痪,住院治疗,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所以应当从祖先生发生事故的那一天,也就是2020年10月9日开始,到祖竹年满18周岁为止,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刚才承办律师查了一下,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在每年24000元左右,那么法院可能支持的被抚养人祖竹的生活费就在您希望的数额上下。”
“好!”
“再说交通费,这笔费用应当根据祖先生和他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而且得以正式的票据为准。我看了您刚才出示的发票,能证明有1000元的交通费,而且这个金额也比较符合客观实际,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可是您为什么只主张120元呢?”
“啊!是我算错了!”
“再说丧葬费,这笔费用应当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六个月的总额。承办律师刚才查了一下,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在6200元左右,那么法院可能支持的丧葬费就在您希望的数额上下。”
“好!”
“再说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侵权损害赔偿类的诉讼当中,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因为三位已经选择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了,再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没有法律依据了,法院不太可能支持。”
“明白了。”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四个被告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咱们国家的合同法有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条规定说明,出租汽车运输过程当中导致旅客伤亡的话,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承运人是这个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
“那谁是这个案件出租车的承运人呢?”
“您问得好!正确认定本案的承运人,是认定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关键!咱们先看丰实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祖先生等三名乘客乘坐了丰实经营并且驾驶的出租汽车,四个人针对接和送的问题、时间、地点、车费都有明确的约定,各方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丰实是这个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的实际承运人,负有将乘车人祖先生等三人安全送达到约定地点的义务。”
“‘恩那呗’!”
“但是!在运输过程当中,丰实因为对路况不熟悉,而且操作不当,单方驶入施工路段之内,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祖先生伤亡,已经构成违约,对祖先生伤亡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恩那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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