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事故前“没问题”,事故后“没有我的问题”(十六)

发表时间:2023-06-2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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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剖释:“再看弘大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出租车经营权是经过政府特许才能获得的,经营者取得的是有期限的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这种权利应当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条件,还应当依法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出事故的那辆出租车,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是弘大公司,具有经营资质的也是弘大公司。实际经营人丰实是挂靠在弘大公司名下从事出租车的经营活动。”

 

“‘恩那呗’!”

 

“祖先生等三名乘客乘坐的是弘大公司的出租车,和弘大公司建立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弘大公司是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应该就是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当中的责任承运人。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有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好!”

 

“根据这个规定,弘大公司对祖先生在出租车运输过程当中死亡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好!”

 

“再看巴子国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巴子国是本案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但是巴子国已经把涉事车辆承包给丰实了,由丰实实际经营使用涉事车辆,从而获取出租收益。根据咱们国家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为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明白了。”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巴子国把自有的涉事车辆承包给有驾驶资质的丰实,不存在过错。所以,发生事故应当由实际承运人丰实承担赔偿责任。三位根据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巴子国既不是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也不是承运人,也不是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违约的赔偿责任主体,所以巴子国不应当承担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

 

“明白了。”

 

“再看财产保险分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为三位是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为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祖先生和丰实、弘大公司之间建立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和财产保险分公司不存在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弘大公司和财产保险分公司之间建立的是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必须诚实地讲,三位要求财产保险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太可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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