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事故前“没问题”,事故后“没有我的问题”(十七)
发表时间:2023-06-2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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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泉权衡道:“好在弘大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大不离儿’……”
“三位还打算诉巴子国和财产保险分公司吗?”
“会有啥不利的地方吗?”
“不会。”
“还是诉吧。”
“好的。”
“您讲解得非常细致!让我充分感受到了用心的氛围!签约委托吧!”
“好!三位和承办律师协商确定一下律师服务费的金额就可以签约了。”
2021年1月5日,三人共同委托承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2年1月7日,法院对原告井泉、祖言、祖竹与被告弘大公司、巴子国、丰实、财产保险分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立案。
2021年2月1日,应原告井泉、祖言、祖竹的申请,法官到交管部门调查取证,交管部门出具了补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说明:“2021年2月1日,交管部门收到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祖述的死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颈脊髓高位损伤,术后操作合并症肺内感染、肺炎等,最终因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死亡。”
2021年3月9日,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井泉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律师,被告弘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树及一位律师,被告巴子国及其委托的一位律师,被告丰实,被告财产保险分公司委托的一位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2021年3月22日,法院以祖述因交通事故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井泉、祖言、祖竹的起诉!
裁定下发以后,井泉、祖言、祖竹不服一审裁定,委托承办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2021年4月19日,事故中的另外两名受伤的乘客,也分别诉至法院。
2021年4月24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井泉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律师,被告弘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树及一位律师,被告巴子国及其委托的一位律师,被告丰实,被告财产保险分公司委托的一位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二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二审法院作出了认证意见。
原告井泉、祖言、祖竹举证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三家医院的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和费用清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保险公司的保单、祖述、井泉和祖言的身份证、祖竹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和声明、祖述和井泉的结婚证、村委会出具的两张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与井泉、祖言、祖竹主张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具备一定的证明力,二审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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