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事故前“没问题”,事故后“没有我的问题”(十八)
发表时间:2023-06-2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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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井泉、祖言、祖竹举证的护理费协议、护理费票据、陪护中心证明,虽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是无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印证,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足,弘大公司、巴子国、丰实和财产保险分公司的异议成立,二审法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被告弘大公司举证的《卖车协议书》,虽然巴子国持有异议,但是巴子国的当庭陈述,已经认可本案车辆系从案外人处购买的事实,因此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弘大公司举证的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虽然财产保险分公司持有异议,但是该证据上确有财产保险分公司加盖的公章,因此法院认为弘大公司的主张成立,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弘大公司举证的证明,因为巴子国对真实性有异议,弘大公司无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印证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被告巴子国举证的《包车协议》、微信转账截图,因为井泉、祖言、祖竹、弘大公司、丰实、财产保险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因此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财产保险分公司举证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投保单和后附的保险条款,因为井泉、祖言、祖竹、弘大公司、丰实、巴子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因此法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因为井泉、祖言、祖竹、弘大公司对财产保险分公司主张的本案车辆投保机构应为财产保险支公司的主张持有异议,而且弘大公司提交了加盖财产保险分公司公章的保险单予以反驳,因此,法院对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被告财产保险分公司举证的谈话记录,因为井泉、祖言、祖竹、弘大公司、丰实、巴子国均无异议,且有关案件已经在审理当中,因此法院予以采信。
2021年8月5日,法院分别对事故中的另外两名受伤的乘客作出民事判决书。
判后,事故中的另外两名受伤的乘客和弘大公司均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2021年9月27日,本案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至今为止,并无证据证明丰实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即使丰实涉嫌交通肇事罪,也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之后,事故中的另外两名受伤的乘客和弘大公司撤回了上诉请求。
2021年11月26日,另两案的二审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准许事故中的另外两名受伤的乘客和弘大公司撤回上诉。另两案的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5月10日,辽宁省葫芦岛市海月路上的一家乡味菜馆的包间里,法经、承办律师与井泉、祖言、祖竹再次会面。
井泉激动地说:“法律师好!承办律师好!多亏你们的帮助!我们才能得到这样的判决结果!”
法经风趣地问:“您对判决结果还算满意?”
井泉笑着回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祖竹的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的判决结果都和诉讼请求完全一样!营养费判了2000元,误工费判了4002元,护理费判了9940元,都在预料之中!总额超过了100万!丰实和弘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可以告慰祖述的在天之灵了!”
“弘大公司居然没上诉!这一点我倒是没想到!”
“也许是漆树良心发现了吧?”
“也许吧!这个案子还是满曲折的!一年多的时间终于彻底审结啦!”
“如您分析的那样,巴子国和财产保险分公司果然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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