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作近五年,翻脸顷刻间”:最傻的帮助,就是没有回报的“拉倒”(六)

发表时间:2023-08-2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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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通院紧接着问:“三份《代保管协议》都是通过孜金公司会计普冬冬居中协调签订的,对吧?”

 

“对呀。”

 

“按期交纳租金,也就是保管费用,直到合同期满的,都是孜金公司,对吗?”

 

“对!”

 

“一直是这样吗?”

 

“‘丁钯’!”

 

“另外,就是《代保管协议》到期以后,怎么处理后续事宜的问题。我们公司曾经多次要求孜金公司协助我们公司和汪孚商场签订新的《代保管协议》,然后继续交纳保管费用,但是!因为孜金公司一直推诿拖延,所以亨渊公司就没能和汪孚商场签订新的《代保管协议》!我们公司曾经在2013年12月去仓库查验过货物,汪孚商场实际上仍然在继续保管着质物,所以我们公司有理由认为,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

 

“你这样说,有啥证据呀?”

 

“证据?我们公司当然有证据!而且有两份证据呢!”

 

“第一份证据是啥?”

 

“2013年12月3日仓库内景的照片四张,可以证明截止到那一天,保管物仍然存放在仓库里,并且是单独摆放的,而且明确标明了保管物的权利人是我们亨渊公司。”

 

“我看看……这几张照片都是用手机拍的,恐怕连你们自己也说不清是拿哪部手机拍的了吧?我不可能认可这样的照片,而且也证明不了你们去验过货。”

 

“那你看这第二份证据,证人晁采亲笔书写的证言一份,可以证明我们亨渊公司的工作人员晁采在2013年12月3日去仓库验过货,她当时看到的保管物是完好的。”

 

“既然晁采是你们公司的员工,当然和你们公司是一伙儿的了,她说的肯定都对你们公司有利,我怎么可能确认这种证言呢?这种证言怎么能证明你们去验过货呢?因为汪孚商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从来就没和亨渊公司直接接触或者洽商过,全部都是通过孜金公司的会计普冬冬从中协调,保管费也是由孜金公司代为支付的,汪孚商场连你们亨渊公司的联系方式都没有!事情经过,我只能以普冬冬的说法为准。”

 

“以她的说法为准?”

 

“对啦!就是说,在合同到期以后汪孚商场也是通过孜金公司的会计普冬冬告诉你们公司不再续签合同了,汪孚商场也不再保管那些货物了。”

 

“你这么说又有什么证据呢?”

 

“我有三份证据呢!”

 

“第一份证据是啥?”

 

“库房租赁协议一共9份,可以证明2006年1月1日到2014年5月31日期间,孜金公司一直在租用汪孚商场的仓库用于存放葡萄酒。”

 

“我看看……这些协议嘛,看上去倒像是真的,可惜和《代保管协议》没啥关系!第二份证据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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