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作近五年,翻脸顷刻间”:最傻的帮助,就是没有回报的“拉倒”(七)

发表时间:2023-08-3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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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鸿信心满满地说:“经过公证的孜金公司会计普冬冬在2014年9月28日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一份。这上面写着:所有协议本质上是一个三方架构下的合作协议,而不是一个汪孚商场和亨渊公司双方的合作协议。汪孚商场和亨渊公司签订的《代保管协议》,完全是基于孜金公司按年从亨渊公司处融资这一行为才产生的。作为目前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孜金公司没能在贷款到期的时候还本付息,孜金公司正在想尽一切办法,全力以赴地力争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还有啥?”

 

“2012年《代保管协议》到期以后,大概是在2012年12月中旬的时候,她普冬冬曾经陪着亨渊公司的员工晃采对货物进行过清点,没有短缺,汪孚商场仓库的管理人员告诉亨渊公司说《代保管协议》到期了,不再续签《代保管协议》了,不再继续保管货物了。亨渊公司要么把货拉走,要么就直接签订租赁协议。可是你们亨渊公司既没有再和汪孚商场仓库签订新的《代保管协议》,也没有签订租赁协议。货就一直那么放着,你们公司也不管。”

 

“还有啥?”

 

“代保管的货物被销售出去,是由于孜金公司的物流人员频繁变动,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因为孜金公司经营情况恶化,同时欠薪情况迟迟得不到改善,员工变动频繁,再加上《代保管协议》到期以后,2013年度亨渊公司和汪孚商场也没有签订新的《代保管协议》,在没有告诉汪孚商场仓库的情况下,孜金公司将本应作为质押物的这部分存货也一并销售出去了,这个结果的确是由于孜金公司的原因导致的。”

 

“还有啥?”

 

“所有的三份《代保管协议》都是根据亨渊公司与孜金公司按年签订的贷款协议的内容签订的,等于是贷款协议的一个关联协议,孜金公司在2012年底已经按时履行完毕还本付息的义务,质押已经解除了,在这样的背景下,普冬冬认为汪孚商场所代保管的存货自然应当移交给孜金公司。汪孚商场仓库对外签订代保管货物的协议,是为了收取代保管货物的租金,或者叫保管费。”

 

“还有啥?”

 

“从孜金公司的财务记录上看,孜金公司曾经在2009年、2010年向汪孚商场支付过相关的租金或者保管费。2011年孜金公司没有再交纳租金或者保管费。2011年到2012年的借款合同确实已经履行完毕了,对应的保管合同也已经到期了,之后也就没有再签订《代保管协议》。孜金公司没能还款的是孜金公司和亨渊公司2012年到2013年的借款合同,亨渊公司和汪孚商场也没有对应这个借款合同签订过《代保管协议》。”

 

“还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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