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作近五年,翻脸顷刻间”:最傻的帮助,就是没有回报的“拉倒”(八)

发表时间:2023-08-3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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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鸿肯定地说:“这份证据足以证明《代保管协议》到期以后,孜金公司和亨渊公司清点过货物,而且货物没有短缺,汪孚商场告诉过孜金公司和亨渊公司,汪孚商场不再保管货物了。”

 

“你刚才说过,晁采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和我们公司是一伙儿的,她说的肯定都对我们公司有利。现在我也会说了,普冬冬是你的‘闺蜜’,和你是一伙儿的,她说的肯定都对汪孚商场有利!这种情况说明,除非孜金公司的一把手芮楚琳亲自跟我说,否则我是根本不会相信的!这张情况说明充其量就是一张废纸!第三份证据是啥?”

 

“孜金公司出纳都雅、会计普冬冬在2015年3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外加普冬冬的录像一份,可以证明三份《代保管协议》的签订都是孜金公司会计普冬冬和汪孚商场办理的,亨渊公司从来就没和汪孚商场接触过,货物也是由孜金公司向汪孚商场指示、交付并保管的。2012年12月2日《代保管协议》到期以后,汪孚商场不再续签协议,不再保管货物,并且通知了亨渊公司。”

 

“哈哈!会计不行,又搬来了出纳,一样没用啊!道理是一样的!”

 

“欠钱的是阙如、姿巾公司和孜金公司,把货卖掉的也是孜金公司,你们亨渊公司干吗非要追着汪孚商场不放呢?”

 

“阙如、姿巾公司和孜金公司已经没钱了!”

 

“你们‘横是’想从汪孚商场身上找齐呀?妄想!”

 

第二天,来鸿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应诉手续,原来亨渊公司早就将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诉到法院去了。

 

只见起诉书上写着亨渊公司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汪孚商场因其保管货物不善,故在所遗失保管物价值6502785.6元的范围内对亨渊公司与阙如、姿巾公司和孜金公司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项下不能收回的贷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汪孚集团对汪孚商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程序,2015年4月22日,来鸿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来鸿翻开判决书读道:“……法院经审理查明:汪孚商场称涉案货物已经于2014年上半年由孜金公司自行取走,孜金公司取走诉争货物时并未通知亨渊公司……借款协议到期后,因亨渊公司未能得到清偿,故其依据相应的公证债权文书在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经向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核实,目前执行案件已经扣划现金17万元,并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查封,执行程序尚在进行中……”

 

来鸿看到这里暗想:“看来阙如、姿巾公司和孜金公司还是有钱可供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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