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作近五年,翻脸顷刻间”:最傻的帮助,就是没有回报的“拉倒”(九)
发表时间:2023-09-01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来鸿继续阅读判决书:“……本院认为:亨渊公司与汪孚商场签订的商品《代保管协议》合法有效,亨渊公司主张的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必须明确具体,而且能在诉讼中通过证据来证明。在关联的执行案件未能执行终结的情况下,亨渊公司主张的损害实际上并不能确定,故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亨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鸿沾沾自喜地想着:“哈哈!没费多大力气,竟然就胜诉了!看来,打官司也挺容易的嘛!‘有理走遍天下’这句话一点也不假呀!”
尽管亨渊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还是维持了原判,致使该判决生效。
此后,亨渊公司全力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阙如、姿巾公司和孜金公司名下的财产。
法院拘留了孜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芮楚琳,致使亨渊公司针对与阙如的借款合同纠纷,全案执行完毕。
2016年11月8日,亨渊公司针对与阙如的案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终结执行申请书,载明:亨渊公司与阙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截止到2016年10月17日,应当收回借款本金150万元,应计借款利息100.1万元,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的律师费用26万元,应当收回的案款合计276.1万元,已经收回案款276.1万元,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特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
同日,亨渊公司针对与姿巾公司的案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终结执行申请书,载明:亨渊公司与姿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截止到2016年7月3日,应当收回借款本金150万元,应计借款利息56万元,应当收回的案款合计206万元,经与借款人姿巾公司协商,已经收回案款1806982元,特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
同日,亨渊公司针对与孜金公司的案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终结执行申请书,载明:亨渊公司与孜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截止到2016年10月17日,应当收回借款本金150万元,应计借款利息103.2万元,应当收回的案款合计253.2万元,实际收回案款1069680元,尚未追回案款1462320元,现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孜金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特申请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
2016年11月25日,法院出具三份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上述三个执行案件。
三份执行裁定书均载明:现未发现全部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亨渊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亨渊公司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