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作近五年,翻脸顷刻间”:最傻的帮助,就是没有回报的“拉倒”(十一)

发表时间:2023-09-0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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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此处,来鸿想:“哈哈!还是我的观点正确吧!”

 

来鸿继续阅读判决书:“其三,《代保管协议》终止后,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一方面,根据《代保管协议》的约定,协议期限届满后,亨渊公司如果需要继续租用汪孚商场的仓库,应当续签协议……”

 

读到此处,来鸿想:“说到点子上了!”

 

来鸿继续阅读判决书:“亨渊公司虽然主张《代保管协议》终止后并未收到汪孚商场不再续约的通知,并据此认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但是双方往年均是在上一年度协议到期日前后续签新的书面《代保管协议》,然而自2012年12月2日《代保管协议》到期之日起,亨渊公司一直未与汪孚商场续签书面协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续交租金或者就续约事宜与汪孚商场或者汪孚集团达成过合意……”

 

读到此处,来鸿想:“说得忒对了!”

 

来鸿继续阅读判决书:“……另一方面,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与亨渊公司的保管关系已经在2012年12月2日终止,不同意续签协议,而且汪孚商场亦未实际履行保管义务,故本院认定,2012年12月2日以后,亨渊公司与汪孚商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

 

读到此处,来鸿想:“哈哈!看来我又要胜诉喽!”

 

来鸿继续阅读判决书:“其四,对亨渊公司经过强制执行未能受偿的损失,汪孚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保管期间届满,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给寄存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代保管协议》是由亨渊公司与汪孚商场签订的,亨渊公司与汪孚商场是合同的相对方,孜金公司并非《代保管协议》的合同当事人。”

 

读到此处,来鸿想:“这些说得也都对!”

 

来鸿继续阅读判决书:“……故在保管期限届满以后,汪孚商场作为保管人,理应通知寄存人即亨渊公司取回保管物,孜金公司作为出质人,并不当然享有取回质物的合同权利。然而,在《代保管协议》届满以后,亨渊公司与汪孚商场均怠于向《代保管协议》的合同相对方直接主张权利,而是向孜金公司作出要求续签或者不再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

 

读到此处,来鸿想:“汪孚商场和亨渊公司互相都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怎么直接主张权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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