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作近五年,翻脸顷刻间”:最傻的帮助,就是没有回报的“拉倒”(十三)

发表时间:2023-09-0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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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此处,来鸿想:“还要付利息?”

 

来鸿继续阅读判决书:“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调整为执行法院出具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之日,即2016年11月25日。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虽然辩称不认可亨渊公司单方盖章的终结执行申请书,而且亨渊公司的损失并未最终确定,即使亨渊公司申请终结执行亦属于亨渊公司放弃自己的权利,但是经本院与执行法院核实,本案所涉及的三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名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经终结,而且尚未发现新的财税线索,并未恢复执行。”

 

读到此处,来鸿想:“真要付利息了!”

 

来鸿继续阅读判决书:“……故本院认定,亨渊公司的损失现阶段已经明确,对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未受全额清偿的两份质押合同中已经约定质物即涉案保管物的总价值为6501320元,故汪孚商场赔偿亨渊公司的本息损失合计不应超过该质物的总价值。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虽然对货物总价值提出了异议,但是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故本院对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读到此处,来鸿想:“要坏!”

 

来鸿继续阅读判决书:“其六,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经查,汪孚商场系汪孚集团的分公司,因此汪孚商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可以先由该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承担的部分,再由汪孚集团承担……”

 

读到此处,来鸿想:“还有连带责任呢!”

 

来鸿继续阅读判决书:“……故本院对亨渊公司主张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调整。”

 

读到此处,来鸿想:“调整成啥样儿了?”

 

来鸿继续阅读判决书:“综上所述,本法院作出如下民事判决:一、汪孚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亨渊公司损失43869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损失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386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本息合计不超过6501320元;二、汪孚商场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时,由汪孚集团承担;三、驳回亨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鸿顿足捶胸地想:“这样的结果,我怎么跟集团领导交待呀!”

 

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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