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作近五年,翻脸顷刻间”:最傻的帮助,就是没有回报的“拉倒”(十五)
发表时间:2023-09-0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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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里,来鸿想:“又不妙了!”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上诉主张,基于涉案货物由孜金公司交付给汪孚商场,涉案《代保管协议》也由孜金公司代办并且转交给汪孚商场,保管费亦由孜金公司向汪孚商场支付等事实,孜金公司应为亨渊公司涉案保管合同法律关系项下的代理人……”
听到这里,来鸿想:“这些是我说的。”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因此,涉案《代保管协议》到期后,汪孚商场通知亨渊公司的代理人孜金公司就涉案货物不再续签相关保管合同,已经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而涉案货物最终由亨渊公司的代理人孜金公司提取并且灭失,汪孚商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现无书面证据证明亨渊公司与孜金公司存在代理关系,亨渊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
听到这里,来鸿想:“危险了!”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其次,涉案《代保管协议》中约定,涉案货物出库需要凭亨渊公司开具的加盖亨渊公司公章的出库单。由此可见,提取涉案货物应当经过亨渊公司同意。第三,虽然涉案货物及保管费均由孜金公司交付给汪孚商场,涉案《代保管协议》也由孜金公司转交汪孚商场,但是仅依据上述事实并不足以认定亨渊公司与孜金公司存在代理关系,也不足以证明涉案《代保管协议》到期以后,汪孚商场可以向孜金公司返还涉案货物……”
听到这里,来鸿想:“谁给我货,完事我把货交给谁,不是很正常吗?”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据此,汪孚商场向孜金公司返还涉案货物,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上诉主张,涉案《代保管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以后,亨渊公司与孜金公司就涉案货物又签订了《质押合同》,而且经过双方清点,涉案货物不存在缺失,因此,汪孚商场基于涉案《代保管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已经终止,汪孚商场对于涉案货物的灭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听到这里,来鸿想:“我的确是这么说的。”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对此本院认为,亨渊公司与孜金公司在涉案《代保管协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就涉案货物又签订了《质押合同》,该《质押合同》仅在亨渊公司与孜金公司之间产生约束力,并不能产生免除汪孚商场在涉案《代保管协议》项下所应履行的返还亨渊公司涉案货物义务的法律后果,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的此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综上,汪孚商场应当对亨渊公司因为涉案货物灭失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听到这里,来鸿想:“二审法院也认为我们得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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