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把给我大生意的“合作伙伴”删了(十)
发表时间:2023-02-0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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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又周密询问了一些细节后说:“行,事实大致清楚了。我谈一下个人想法。”
“请讲。”
“我认为,忠厅公司、达堂公司、申央公司签订的三方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您这个案子的焦点问题有四个。”
“第一个是?”
“案涉工程款的最后一笔款项有没有满足支付条件。”
“第二个?”
“您的诉求第二项,请求法院判决达堂公司归还10万元施工安全抵押金,是不是应当由法院审理,达堂公司是不是应当归还。”
“第三个?”
“您在本案当中请求法院确认忠厅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不大。”
“第四个?”
“达堂公司是不是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请您逐项分析。”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案涉工程款的最后一笔款项有没有满足支付条件。我认为,2019年9月9日补充协议是达堂公司和申央公司签订的,主要内容是双方针对案涉工程款的支付进行约定。其中有这样的内容:‘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是有这样的内容。”
“这个内容可以证明那份补充协议在2019年9月9日签字盖章以后,已经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那份补充协议针对尾款的支付条件没作约定,也要受原合同的约束,这一点对各方都有效力。按照三方补充协议的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方补充协议在2019年9月12日三方签字盖章以后,也已经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了。”
“是的。”
“同时,按照三方补充协议的约定:‘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当完全继续有效’,忠厅公司也要受到原合同的约束。2019年9月9日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忠厅公司具有约束力。而三方补充协议虽然是在2019年9月9日补充协议之后签订的,但是三方补充协议针对尾款的支付条件没作约定,也没有明确约定尾款要无条件支付。”
“协议上确实没写。”
“按照咱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以后,如果当事人针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就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这个规定,您这个案子就应当按照原合同,包括2019年9月9日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尾款支付的条件,而不能视为三方补充协议是对2019年9月9日补充协议中关于尾款支付的约定从有条件支付修改为无条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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